一辆二手保时捷,牵出一场离奇纠纷。钱付了,车开了,几个月后却深夜被陌生人强行拖走。买方认为卖方欺诈,卖方坚称自己只是中间人。这辆车背后,到底藏着怎样的权利谜团?买方二十多万的购车款,又该向谁追讨?《有典说法》今天聚焦一起波折重重的二手车买卖纠纷。
2024年1月5号凌晨三点,浙江温州的祝先生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来人是小区物业的保安。
祝先生:
你车子被人偷走了
从窗户望下去,祝先生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几个月前刚买的二手保时捷卡宴,正被一辆拖车拉走。他急忙冲下楼,但为时已晚,车辆和拖车都已消失在夜幕中。
三个月前,祝先生在某社交平台,被一个二手保时捷汽车销售广告吸引。
祝先生:
原车价要120多万,现车价只要20万,还有牌照好,带6和8。
通过网页上提供的联系方式,祝先生与卖家杨某进行了多轮商谈,最终以206000元价格,购买了这辆汽车。没想到车子仅仅开了三个月,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祝先生立刻报警,然而,警方调查后给出了一个让他意外的结论:拖车的是另一个自称也是这辆车“买家”的人,因涉及复杂的车辆债权纠纷,此事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车,就这样莫名其妙地消失了。
原来,祝先生购买的是一辆不能过户的“抵押车”。这种车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但权利状态复杂,风险极高。现在车没了,祝先生将卖车给他的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钱赔款。而被告杨某却一口咬定:你告错人了,我只是个“中介”。那么祝先生的钱能要回来吗,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一起走进今天的《宿法直播间》。
2025年7月22日,原告祝先生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祝先生承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无任何瑕疵及以后使用中无任何所有权方面的纠纷,但实际上却在祝先生购车后不久就发生了物权权属争议纠纷。杨某的行为严重违约,损害了祝先生的合法权益。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车款20600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向原告赔偿保时捷卡宴轿车车内装修款9010元及购车运费2500元,共计11510元。
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杨某非本案适格被告。其身份是中介,与祝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也未收取车款,仅从车商处取得中介茶水费8000元。涉案车辆是抵押车,价格低廉即意味着无法过户及存在权利风险。依据《民法典》第613条,买方明知标的物瑕疵,应免除出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此外,被告对车辆被“有权控制人”拖走的事实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且不排除其他可能性(如原告自导自演或涉及刑事犯罪)。即使解除合同,也应扣除原告使用车辆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折旧费。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杨某的诉请。
随后,原告祝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诸如“我想买一辆好的嘛”、“我真的想跟你买”等自身表述,以及被告“我们自己的车子”、“我想让你回头买第二辆车”等回应,来证明双方是以买卖双方的身份在进行磋商。同时提供了支付定金和尾款支付记录、车辆于2024年1月5日被他人强行拖走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车商“宋某某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杨某是受宋某某委托的中介,仅负责沟通协调。以及显示名为“张某”的人收到一笔备注为“17年保时捷卡宴茶”的8000元后,转给了被告。证明这8000元是车商支付给被告的“茶水费”(即中介费),而非车款,以此印证其中介身份。
审判员:
被告你说“车主一手押的,不欠任何人钱 ”,是什么意思?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介只是形式上的了解,没有办法去核实。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这句话如何理解?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辆车权利没有瑕疵。多次说不欠任何人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就车辆买卖进行具体磋商,原告表达购买意愿,被告以销售者姿态回应,并完成付款、交车,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应适用买卖合同法律规定。被告虽辩称为中介,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交易过程中向原告有效披露了该身份及委托人信息。相反,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始终以权利人/出卖人身份主导交易,原告有理由信赖其为卖方。随车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是单方交付文件,并非双方合意结果。整个交易由被告一人负责,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合理。被告作为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其交付的车辆在短时间内因权利纠纷被他人拖走,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该结果与被告“车辆无纠纷”的承诺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某某返还购车款206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被告杨某不服,向宿迁中院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3日,宿迁中院维持了原判。那么法院主要是基于什么做出这个判断的?我们来听一听法官的看法。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周建:
被告始终以车辆出卖人的名义在推销、议价、承诺车况,比如那句不欠任何人钱,是直接陈述,而不是“听说”或“车商说”。第二,他全程主导交易流程,指定收款账户、安排物流,从未清晰说明“我在替某某卖车”这强化了其作为交易主体的身份。原告购买不能过户的抵押车,确实应当知晓其中存在一定风险,这可能影响其主张的利息、装修费等损失,故判决未予支持。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出卖人的基本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负有保证标的物权利无瑕疵的义务,即保证第三人不会对车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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