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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一个道理讲明白,借用比喻和类比是常见的。
法学,离科学远着呢,不用一些文科生擅长的修辞和铺陈,能听懂的不多。
假设一个场景:
不知什么原因,一个大爷驾驶一辆拖拉机在高速公路上飞奔。
交警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法律白纸黑字禁止拖拉机上高速公路,所以,你一定是看错了,那一定是一台符合要求的机动车。
A将照片、录像发给交警。
交警说:你有没有学过法律!
很多年前(十多年前),我一直论证各种非信托公司资管、理财关系大多构成信托关系,产生纠纷之时可适用《信托法》。
当时,最“雄辩”的反对者认为,《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非信托公司不能从事信托业务。所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的理财和资管业务肯定不属于信托业务。
还有人说,这位研究信托法的赵教授糊涂了吧,他看什么都是信托。
之前的博文做了各种比喻类比,试图说明他们的逻辑出了问题。但总是感觉欠缺了一点力度。
这个博文之后,我不再给人解释这个问题了。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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