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迁出原籍、长期在村内生产生活,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义务的履行主体,却因 “出嫁女” 身份未被纳入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分配名单;多年来,当事人通过信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主张权益,相关诉求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均未获支持。河南省永城市的张某云一家,因拆迁安置权益问题产生纠纷,其相关情况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的关注。
户籍未迁出原籍 未纳入拆迁安置分配范围
张某云是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东升居委会原张庄组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与茴村镇村民梁某利结婚后,户口始终未迁出张庄组,婚后也长期在原籍居住,至今已在张庄组生活数十年,其两个女儿的户口也随母落户在该组。张某云在张庄组拥有合法房产、宅基地、承包地及自留地,多年来依法履行村民义务,包括交纳公粮、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等,同时承担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家庭责任。此外,张某云系其智力三级残疾的哥哥张某亮的法定监护人,长期承担监护照料责任。
(户口本,当事人提供)
同村多位村民出具的证人证言显示,张某云婚后一直在张庄组居住,户口未迁出,村里未收回其承包地,相关承包地由张某云夫妇耕种,并按时履行了交纳公粮等村民义务;张某云夫妇同时承担了赡养父母、扶养残疾兄长的责任,居住房屋为张某云夫妇建造。
(相关证明与证言,当事人提供)
(残疾人证,当事人提供)
据张某云反映,张庄组自 2007 年起启动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2016 年当地开展安置房及门面房分配工作。按照相关分配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均可分得 150 余平方米住房或门面房,全组共计 224 人被纳入分配名单。该分配名单中,同时包含部分户口未在本组、长期未在本组生产生活的人员,以及部分已故人员,而张某云及其两个女儿未被纳入该分配名单。
张庄组制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分配方案》中明确约定,“凡是出嫁的女儿再回来居住的不给予分配”,该条款成为张某云一家无法参与安置分配的直接依据。
(相关城改房屋分配方案,当事人提供)
张某云介绍,2016 年至今,其一家始终未享受到案涉拆迁安置相关待遇,其婆家所在村集体也未为其分配土地、宅基地,亦未让其享有当地任何集体经济相关权益。
(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提供)
多途径主张权益 相关诉求未获支持
为维护自身相关权益,张某云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维权工作。2017 年,张某云就案涉问题进行信访,当地相关部门组织了听证会,并由张庄组村民代表投票表决,参与投票的 45 名代表均不同意为其分配房屋及门面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其信访理由不能成立。
(处理意见书,当事人提供)
信访程序结束后,张某云于 2024 年 11 月向永城市相关部门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作出书面安置决定。2025 年 3 月,永城市相关部门作出答复,以计划生育系统无张某云及其孩子信息、全组 32 户户代表均不同意分配为由,未支持其安置申请。
随后,张某云向商丘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25 年 8 月,商丘市相关部门以永城市相关部门已履行土地补偿职责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张某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25 年 12 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安置分配属村民自治范畴,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26 年 2 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事件相关法律争议焦点引发社会关注
张某云与相关方的拆迁安置权益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争议焦点,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该案的核心原因。
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需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该案中,张某云户口未迁出张庄组,长期在村内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婆家所在地享受任何集体经济权益,其能否据此享有案涉拆迁安置权益,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
其二,村集体分配方案的合规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因妇女结婚而损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该案中,张庄组分配方案中关于出嫁女分配资格的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方案制定的流程是否规范完备,亦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内容。
其三,案涉补偿安置的事实认定问题。针对案涉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实,张某云与相关部门存在分歧。张某云主张,其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源于其母亲的安置份额,相关门面房租金仅为代管其哥哥张某亮的财产,并非其自身获得的安置补偿,与相关部门的事实认定存在差异。同时,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是否符合 “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 的相关原则,也成为该案相关的讨论内容。
当事人主张平等权益 事件引发行业思考
张某云表示,自己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被依法认定为张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其提及,目前家中居住空间有限,无法满足全家共同居住需求,两个女儿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恳请相关方能依法保障其与两个女儿的基本居住权益。
截至目前,张某云仍在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相关权益。其表示,相信公民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该案并非个例,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障问题,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有机衔接,是该案背后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与社会课题,也期待相关争议能够在法治框架内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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