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湖南衡阳市民刘某苇与父亲刘某太共同购置一处写字楼房产,该笔本用于老人晚年生活安排的置业行为,后续因购房款项支付问题,引发了一场持续十余年的民事纠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该房产合同约定总价 34 万余元,当事人实际累计支付款项超 51 万元;发现款项支付存在异常后,当事人多次沟通维权,期间刘某太与其老伴相继突发中风,此事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了长期影响。目前刘某苇表示,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妥善解决该起纠纷,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购房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相关情况

2009 年 11 月 25 日,刘某苇、刘某太父子与衡阳某元置业有限公司(下称 “某元置业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雁峰区解放路的一处写字楼房产。合同载明,该房产建筑面积 91.02㎡,单价 3767 元 /㎡,房屋总价为 3428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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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元置业公司以 “工程进度款” 相关事由,先后 4 次通知刘某太交纳现金款项,刘某太按通知要求累计支付 17.38 万元,每一笔款项均有对应发票及收银人员签字确认。为结清合同约定的剩余购房款,刘某苇、刘某太向衡阳某银行申请办理了 17 万元的购房贷款,后续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该笔贷款已于十余年后全部结清,银行出具了对应的贷款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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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付款分四次支付,累计缴纳现金17.38万元,相关收据,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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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借款合同》,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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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付款,17万元购房贷款结清证明,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表示,本以为贷款发放后,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已全部结清,但某元置业公司再次联系了当时年逾七旬、身患一型糖尿病十余年的刘某太,以 “补交尾款” 相关事由通知其交纳款项。据刘某苇介绍,老人因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未与家人沟通便独自交纳了 17 万元现金,该笔款项有对应发票及两名财务人员盖章核收。截至该笔款项支付完成,当事人为该套房产累计支付的款项为 17.38 万元现金 + 17 万元银行贷款 + 17 万元现金,合计 51.38 万元,超出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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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付款,17万现金收据,当事人提供)

款项异常发现及维权相关情况

当事人家人发现付款金额存在异常后,第一时间向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据刘某苇陈述,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后,对涉事售楼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了询问调查,因当事人当时暂未找到涉事 17 万元款项的对应票据,相关部门以证据材料不足为由,未予立案。后续当事人找到该笔款项的对应票据后,该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未取得实质性推进。

维权期间,刘某太与其老伴相继突发中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因两位老人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无力继续推进维权相关事宜,该起购房纠纷便被暂时搁置,这一搁置就是十余年。

当事人提出的相关疑问及诉求

十余年过去,随着老人身体状况稍有好转,当事人再次希望能妥善解决该起购房纠纷。结合整个购房及维权过程,刘某苇提出了两点核心疑问,希望相关方能够给出明确、合理的解答:

第一,在合同约定购房款已完成支付的情况下,为何仍被通知补交尾款?

刘某苇表示,其已按开发企业的通知支付 17.38 万元现金,又通过银行贷款 17 万元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剩余房款,且贷款资金已按约定划入开发企业指定账户,有银行结清证明为证,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已实际结清。在此情况下,开发企业仍以 “补交尾款” 为由通知高龄患病的刘某太交纳 17 万元现金,当事人就此提出疑问,是否存在误导老人重复支付款项的情形。

第二,超出合同约定收取的 17 万元款项,相关去向及处置情况如何?

刘某太交纳的该笔 17 万元现金,有对应发票及财务人员盖章核收,可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开发企业。当事人就此提出疑问,该笔超出合同总价的款项去向如何,为何至今未向当事人作出明确说明,也未就该笔款项作出相应处置。

刘某苇表示,这起持续十余年的购房纠纷,给一家人的生活带来了持续影响,这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的 17 万元,也是当事人家庭多年来希望妥善解决的事项。如今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刘某太身患一型糖尿病十余年,两位老人均因中风留下了后遗症,身体状况不佳,始终希望该事项能得到妥善处理。

关于该起纠纷,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主要有两点:一是希望某元置业公司就超出合同约定收取款项的相关情况作出明确说明,退还多收取的 17 万元购房款;二是希望相关事宜能够得到全面规范的核查,完整还原事件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