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带来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的建议,建议涉及药品专利补偿期“出口豁免”与“期末放弃”规定。

具体来看,专利法设置了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补偿期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

在这样的制度下,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只要在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内,中国制药企业就不能以出口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原料药或仿制药。

相比之下,陈保华表示,在印度等无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国家,原料药、仿制药相关出口行为不受限制;在欧盟各国执行“出口豁免”规定,其制药企业相关出口行为也不受约束。“上述专利法的两项细则导致中国制药企业在专利补偿期内,无法将药品出口到无专利保护或保护已过期的国家。使得欧盟、印度等国的药企比中国药企早五年抢占国际医药市场。”

针对这样的现象,陈保华建议,中国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应将权利事实扩展到中国之外,不应限制以出口为目的的正当商业行为。即建议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增设第四款“出口豁免”规定: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在该补偿期内,直接以出口为目的或最终以出口为目的的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另一方面,陈保华表示,在中国现行专利制度下,众多原研药企存在通过“显而易见的改进”不当延长专利保护期的现象。以曲格列汀、芦可替尼等重大产品为例,这种做法使得仿制药的上市进程被延迟,违背了专利法提供“有限垄断”的规则。

为此,陈保华认为,中国专利制度不应允许申请人借助显而易见的微小改进来不当延长保护期,不能让“伪创新”占据真正的研发资源,更不能将专利保护异化为市场垄断的工具。

在具体举措上,陈保华建议在专利法第九条增设第三款“期末放弃”规定,即同一申请人或与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申请人,其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在先专利仅为显而易见的改进时,专利行政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提交期末放弃声明,同意在后届满的专利与在先届满的专利同日届满;未提交期末放弃声明的,驳回在后届满的专利申请。

(作者 田进)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供参考、交流,不构成任何建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田进

大国资新闻部记者 关注宏观经济以及人社部相关产业政策。擅长细节深度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