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朱某是一名养护项目工人,她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却遭拒绝。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尘埃落定,最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其向死者亲属赔付保险金50万元。
▲图据视觉中国
工人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身亡
亲属申请理赔遭拒
2024年4月22日,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本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中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额分别为50万元/人、5万元/人。投保单载明施工的工程为宝应县城区绿化养护项目C包,工程造价为33450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8月9日止……
朱某系宝应县城区绿化养护项目C包项目工地上的工人。2024年11月29日6时45分左右,在宝应县淮江大道与北河路交叉路口南侧处,朱某驾驶电动三轮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25年1月3日,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朱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朱某的亲属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作为受益人,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赔。2025年9月,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其中载明:被保险人朱某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项目施工现场,也不属于因公往返的情形,故朱某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2025年9月12日,三名亲属将该保险公司诉至宝应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50万元保险金。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付50万
公司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的内容系由该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关于该条款的理解,应当结合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保险法关于有利被保险人、受益人解释的原则进行具体认定。投保人之所以投保案涉意外保险,某种程度系为分散其对职工因工伤残的赔偿风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已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实际是将“工作时间”这一概念进行扩大解释,将“上下班途中”纳入“工作时间”范围内,并且该种解释已被社会大众所广泛接受。因此,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出发,本案亦应当按照该标准予以认定。
其次,该格式条款中“经保险人同意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保险人需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理解,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说明“因公往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完全可以删减该种内容,且每次“因公往返”都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的约定,显然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再者,该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中,亦认可因公往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是认为“上下班途中”不属“因公往返”范畴而已。对于该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免责条款第10条第(三)项约定,被保险人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在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外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故案涉意外不属保险理赔范围。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诉讼中,该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的约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保险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保险金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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