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个判决,三重警示

2025年5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紫光集团原董事长赵伟国案。判决结果令人震撼: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案件中刑罚最为严厉的案例之一。虽然赵伟国案涉及的是国有企业,但其揭示的三大罪名——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于所有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具有同等重要的警示意义。

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企业人员扩展至所有公司、企业人员。这意味着,赵伟国案中涉及的这些行为模式,如果发生在民营企业实控人身上,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文将透过赵伟国案的三项罪名,为您揭示实控人必须警惕的刑事责任边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民营企业实控人的“新红线”

(一)案件事实还原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赵伟国利用担任紫光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李禄媛等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李禄媛经营管理的公司购买代建管理服务,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9亿余元。

这是典型的“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模式:将本属于公司的盈利机会转移给亲友经营的公司,或者以不公允的价格向亲友公司采购服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大变化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

过去,民营实控人为亲友输送利益,可能只是民事纠纷或公司治理问题;

现在,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即构成刑事犯罪,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立案标准:造成国家、公司、企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三)对实控人的警示

赵伟国案中,8.9亿元的损失数额令人触目惊心。但需要警惕的是,刑事立案的门槛远低于此。对于民营企业实控人而言,以下行为已进入刑事风险区:

1、将本应由上市公司承接的业务,安排给亲属控制的公司;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采购,进行利益输送;

3、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以不公允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

这些曾被视作“家族利益配置”的行为,如今已被明确划入刑事红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掏空行为的刑事定性

(一)案件事实还原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赵伟国指使其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将公司项目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租赁给李禄媛实际经营的公司,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4645万余元。

这是典型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以不公允的交易条件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罪名的核心要件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的核心要件包括:

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本罪行为的,以本罪论处。

行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服务或担保;

4、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结果: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立案标准为150万元以上)。

(三)对实控人的警示

赵伟国案中,464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是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租赁项目”这一行为造成的。这提示实控人:

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无论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只要造成重大损失,都可能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常见的风险场景包括:

1、将上市公司持有的优质资产低价租赁、出售给关联方;

2、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3、将上市公司资金以无息或低息方式借给关联方使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贪污罪:国企与民企的“身份分野”与“实质警示”

(一)案件事实还原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赵伟国利用担任紫光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与特定关系人李禄媛共谋,由李禄媛实际控制的公司低价购买原本应当由紫光集团购买的房产,获取房产溢价利益,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4.7亿余元。

这是典型的贪污行为:将本应由单位购买的资产,通过关联方低价购入,再通过市场溢价获取非法利益,实质上是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私产。

(二)与民营企业的区别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财产”。因此,民营企业实控人不会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二者的核心区别:

贪污罪:侵害公共财产,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最高可判死刑;

职务侵占罪:侵害非公有财产,主体为公司、企业人员,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三)对实控人的实质警示

虽然民营企业实控人不会涉及贪污罪,但赵伟国案中揭示的行为模式——将本应由公司购买的资产通过关联方低价购入、将公司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在民营企业中同样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即可立案,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一次类似的操作,就可能使您面临刑事追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三罪并罚的启示:实控人的多重责任

赵伟国案最终被判处三罪并罚:贪污罪(死缓)、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五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三年)。这一判决揭示了一个重要逻辑:

同一主体实施的多个违法行为,如果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将被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控人而言,这意味着:

l 将公司利益向亲友输送,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l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能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l 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这些责任不是“或”的关系,而是“且”的关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五、从国企到民企:修正案(十二)带来的平等追责

赵伟国案虽然是国企案件,但《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扩展至民营企业。

这意味着,赵伟国案中涉及的这些行为模式,如果发生在民营实控人身上,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只是罪名可能调整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这一变化释放了明确信号:法律对“掏空”行为的打击,正在实现“身份平等”。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只要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向亲友输送利益,都将面临刑事追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团队视角】如何守住实控人的责任边界

面对日益收紧的刑事追责态势,实控人需要从赵伟国案中汲取教训,守住三道防线:

第一,守住“忠实义务”的法律底线。 作为公司的控制者,您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任何将个人或亲友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的行为,都可能跨越刑事红线。

第二,守住“关联交易”的程序底线。 所有关联交易必须严格履行审议程序,确保价格公允、披露完整。程序的合规性虽不能完全阻却违法性,但至少可以证明您已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守住“资金往来”的物理隔离。 上市公司与您个人及其他关联主体之间,必须建立清晰的“防火墙”。任何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未经审议的担保行为,都应当绝对禁止。

我们团队在为民营企业提供合规服务时,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帮助客户厘清“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边界,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新规定转化为可执行的内控制度。 如果您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罪名的风险边界存在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者黄京平教授,拥有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获康达35周年“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奖”,现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某市金融发展局首批“上市顾问”。

如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进一步探讨需求,欢迎通过康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