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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女士(化名)生前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拥有一处44.6平方米的合法房产(有房产证),与其丈夫共有的。她去世后,女儿小林(原告,化名)通过公证继承了该房产全部份额。

该房屋所在院落(A号院)由王女士的母亲刘老太太(被告,化名)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于2016年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获得253.6㎡回迁安置指标,并选购两套82.48㎡的回迁房(一号、二号房屋)。

2020年,小林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法院判决其获得16.9万元补偿款,并明确:“回迁房尚未建成,暂不处理,建成后可另诉”。

2022年,回迁房交付后,小林再次起诉,要求将其中一套82.48㎡的二号房屋判归其所有。

刘老太太辩称:

小林非本村集体成员,无选房资格;

回迁面积按宅基地计算,与房屋面积无关;

小林继承的仅44.6㎡,却要82㎡房子,不合理。

二、裁判结果

✅ 二号房屋由小林享有居住使用权;

✅ 小林需向刘老太太支付房屋差价款631,880元;

注:法院强调,本次仅确认居住使用权,未来产权归属待办证后另行解决。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地一体原则适用:

王女士持有合法房产证 → 对44.6㎡房屋享有所有权 → 依附于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亦随之享有;

拆迁时其配偶仍在该房居住 → 进一步强化权益连续性。

回迁安置权益属拆迁利益组成部分:

不仅包括货币补偿,也包括以房屋形式体现的安置权益;

继承人可依法主张相应份额。

回迁面积按房屋产权比例分配:

A号院总建面218.58㎡,小林继承44.6㎡ → 占比20.4%;

总安置面积213.6㎡(不含困难补助)→ 小林应得约43.57㎡;

其主张82.48㎡远超应得份额,需补差价。

居住使用权先行确认,产权待定:

因回迁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确权;

但为避免矛盾、保障权益,先行确认居住使用权符合司法实践。

差价计算合理:

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14,000元/㎡计算;

应得面积部分购房款(2,000元/㎡)由小林返还给已垫付的刘老太太。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继承农村房屋 + 拆迁后争回迁房”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紧扣“房地一体”原则:用房产证+居住事实打破“宅基地归户主”的片面理解;

务实调整诉求:接受“居住使用权”替代“所有权”,确保可执行;

精准计算权益比例:用建筑面积占比量化安置权益,增强说服力;

预判差价问题:主动提出补款方案,展现诚信,争取法官支持。

重要提醒:

⚠️ 农村房屋有房产证,继承人即使非本村人,仍可主张拆迁权益;

⚠️ 回迁房未办证前,法院通常只判居住权,不确权;

⚠️ 主张面积远超应得份额?必须准备补差价!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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