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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张某与前妻王某育有一子,张某甲。2022年12月,张某甲举行婚礼,亲友共馈赠礼金22万元,案外人黄某代收后存入张某的银行账户。2023年,张某病重,于5月转账2万元给李某,又于6月将剩余20万元礼金转账给王某,并明确要求王某代张某甲保管。同年11月,张某去世,王某将20万元转交张某甲。李某认为,张某银行账户内的20万元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以不当得利将王某、张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婚礼礼金兼具民俗属性,其权属应遵循“先约定,后习俗”的原则。即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按习俗认定。

其次,若赠与人明确表示礼金赠与特定对象,如新婚夫妻或父母一方,则按照约定确定权利人;若无明确约定,结合社会习俗,通常视为对新婚夫妻的赠与和资助,用于支持其婚后生活,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

再次,父母代收、代转礼金的行为,仅为管理行为,不发生权属转移,最终应交给实际权利人

第四,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赠与人明确表示礼金是赠与张某和李某的情况下,应认为是对张某甲及其配偶的赠与。案外人黄某将礼金存入张某的银行账户,仅为代收、代转,并不能改变礼金的赠与对象。礼金暂存在张某银行账户,仅为代为管理,不能因此认定为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四大构成要件。张某将剩余20万元礼金转给王某时明确约定“代张某甲保管”,王某后按此意思转交张某甲,过程清晰,王某和张某甲均未实施无法律依据占有钱款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张某生前转账2万元给李某,应认定为退还的份子钱,该分配行为体现了礼金的合理处置。

温馨提示,婚礼礼金是民间人情往来,属于情谊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债权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更不能以“以往随礼”为由主张分割子女的婚礼礼金。家庭成员间应尊重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理性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因诉求不当或证据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