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陈XX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A公司追讨工程款。王泽明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参与诉讼,提出核心代理意见,厘清B公司责任。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请求,未涉及B公司付款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类案件涉及多层法律关系,责任界定往往较为复杂。王泽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相关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梳理
原告陈XX与龚X、付X组成合伙体,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有争议,经另案判决确认陈XX在合伙体中占26%份额,各合伙人可就份额向发包方主张权利。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工程款总额及自己的份额。陈XX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其26%份额的工程款。
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王泽明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A公司,依据是前案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B公司与原告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
法院裁判结果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A公司欠付工程款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