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客船系沿江沿河及库区人民群众水上出行与旅游观光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安全技术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受私自改建、稳性抗沉性指标不达标、船体结构失效等突出问题影响,相关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守牢水上安全防线,百色海事局全面开展2026年内河客船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本次行动紧盯船体结构、关键技术参数及核心设备等,实施“拉网式”排查。以下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对标法规规范,厘清整改路径,旨在为行业安全管理提供警示与借鉴。

典型案例

01

案例概况

案例一:百色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一艘客渡船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船未经检验批准,私自加装一台轴带发电机及一套卷扬机设备,涉嫌改变船舶动力配置,与船舶设计图纸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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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私自加装轴带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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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私自加装跳板卷扬机

案例二:百色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景区旅游客船实施检查时,执法人员同样查获一起擅自改建案例。该船为追求甲板面平整美观,未经检验批准,擅自在船尾区域加装铺设风雨密舱口盖盖板,改变了原船舶设计结构,增加船舶重量,影响船舶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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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船私自加装风雨密舱口盖盖板

02

案例分析

私自加装轴带发电机、卷扬机及风雨密舱口盖组件,是当前内河客船典型的高发违规改建缺陷。此类行为多系船舶所有人出于便利游客通行及辅助跳板作业之需,在船舶交付后未经检验擅自实施。其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动力与设备加装危及本质安全。非船用标准的轴带发电机在性能参数、防护等级上与规范存在显著差距;其安装工艺粗糙、线路敷设不规范,极易引发电气火灾或机械故障。更为严重的是,与之配套的卷扬机等重型设备通常集中布置于甲板上层且偏向单舷,直接导致船舶重心上移、稳性储备降低,并造成横向载荷分布不均。这将大幅削弱船舶的抗倾覆能力,致使船舶在转向或受风浪冲击时,复原力矩不足,恢复平衡时间延长,显著增加倾覆风险。

二是结构性改变破坏安全屏障。为追求甲板平整而铺设盖板(内含钢结构),重约1吨,铺设之后不仅变相降低了船尾护栏的有效高度,且严重影响船舶吃水;同时,固定式覆盖可能导致紧急状态下舱盖开启受阻,威胁船舶安全。

涉事客渡船(2011年安放龙骨)与旅游客船(2024年安放龙骨)均属内河小型船舶范畴,其改建行为严重违反以下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1.关于改装检验与稳性核算

依据《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凡涉及船舶结构、机械及设备的修理或改装,若影响法规符合性或船舶安全,必须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对于此类实质性改装,还应按规定进行倾斜试验或称重试验,重新核算并确认船舶稳性满足安全要求。

2.关于轴带发电机性能试验

依据《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当主电源装置采用轴带发电机时,应进行安全装置试验,并在主机转速正常范围内,测定轴带发电机空载以及投入船舶所需的最大负荷时的输出电压、频率,其电压和频率的波动应能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3.关于船用产品持证要求

依据《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发电机、电动机、地板等船用产品,必须严格按照附录1《船用产品的持证类型、检验方式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产品证书或文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03

缺陷纠正

经执法人员严格比对船舶完工图纸与实船状况,确认涉事两船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卷扬机及风雨密舱口盖组件均为非持证船用产品,且未履行法定检验审批程序,导致实船状态与检验证书严重不符。

针对上述违规情形,执法人员立即约谈船员及景区负责人,查明改装事实,并严肃告知:任何涉及船舶适航性及结构安全的改建行为,必须依法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擅自改装属违法行为。随即,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对两艘船舶的违规改装行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2.依法开具《责令停航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拆除所有私自加装设备,恢复船舶原状,确保实船与图纸及证书一致。

3.向船舶所有人及景区负责人深入剖析非法改装的安全隐患,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后续跟踪显示,两艘船舶均已按期自行完成拆除工作。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相关设备已全部清除,船舶技术状况恢复至检验证书核定状态,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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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已拆除轴带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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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已拆除跳板卷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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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船已拆除风雨密舱口盖盖板

04

安全管理建议

(一)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

1.严守改建审批红线,坚持“先报批、后施工”原则,凡涉及船舶结构、设备及系统的任何改动,必须依法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严禁擅自改装。

2.优化建造设计源头,建议在新建涉客船舶设计阶段,将跳板卷扬机、风雨密舱口盖盖板等营运必需设备纳入总体设计方案,确保完工图纸与实际配置一致,从源头上杜绝后续违规加装隐患。

3.严把船舶交易关口,在进行二手船舶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开展实质性核查,严格比对实船结构、设备与证书、图纸的一致性,防止接收问题船舶。

(二)船员

1.船员应密切关注船舶稳性、抗沉性等关键技术指标变化,一旦发现违规改装导致船舶安全性能下降,应立即识别并上报。

2.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适航的船舶,船员有权拒绝开航指令,并直接向海事或船检部门报告,坚决杜绝冒险航行。

(三)船舶检验机构

1.实施分类重点监管,将老旧船舶、涉客船舶等列为重点检验对象,加大检验深度力度。

2.重点加强对水密完整性、关键设备型号及安装工艺的针对性检验,严格执行“船图相符、证物一致”标准,严防不合格设备装船使用。

(四)海事管理机构

1.在现场检查中,对舱室结构异常、管路布置混乱、设备标识不清等疑点保持高度敏感。发现一处违规,立即启动详细检查。

2.对屡查屡犯的经营人及参与非法改装的修造船厂,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3.坚持执法普法同步,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提供合规指导,引导航运主体在法治轨道内进行设备的加装与更新,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非法改装捷径。

来源 | 百色海事局、广西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