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引人关注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因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资料从银行骗取贷款,且在被抓获时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服刑,最终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冒用10余人名义,编织290万贷款“迷局”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1980年出生,大学文化,无业。2017年至2018年间,王某伙同他人(袁某,已另案处理),利用自己在银行的关系,打起了“借名贷款”的主意。
王某先后冒用郑某、赵某、赵某清、范某建、赵某朋、王某哲、吴某龙、赵某敏、王某文、宋某存等10余人的名义,通过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贷款用途等手段,在民权县农商银行连续骗取贷款共计290万元。这些贷款被王某用于个人经营等支出。
案发前,王某仅归还贷款利息18.444098万元,给银行造成的实际损失高达271.555902万元。
从“骗取”到“诈骗”:法院为何改变定性?
本案的核心看点在于,公诉机关最初以骗取贷款罪对王某提起公诉。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法院的改判基于以下几点关键事实:
主观恶意明显:王某在实施贷款行为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在明知自己背负巨额债务、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且一直不予归还,其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
资金去向无法证明:王某辩称贷款资金用于投资乡村道路修缮、经营店铺等,但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其所述投资项目要么查无实据,要么无法提供合伙人信息,资金去向成谜,进一步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据此认定,王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漏罪”追查:与前罪并罚,刑期再增
更令人关注的是,王某并非初犯。判决书披露,王某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此次被查处的骗取贷款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前,属于漏罪。
根据《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法院最终决定将本次犯下的贷款诈骗罪与之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并执行。最终,王某被判处: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中5万元已缴纳)。
其违法所得271.555902万元予以追缴,并退赔给民权县农商银行。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这起案件再次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还是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资金的外部人员,任何试图利用虚假资料、借名贷款等方式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院通过细致审理,准确区分“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的界限,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有力维护和对经济犯罪的精准打击。
(注:本文内容完全依据公开的(2024)豫142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整理,旨在传递司法信息,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案件相关当事人信息已做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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