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清代张汧贪腐一案,很容易把注意力放在株连过广、惩处过滥上,进而将其归为皇权专制下的苛政。
但若抛开情绪化的批判,冷静审视其制度内核,会发现,清代这种“举荐追责、失察问责”的设计,非但不是一无是处,反而有极重要的现实借鉴价值。
此案最值得后世继承的,正是它对用人权的严厉约束。
张汧之罪,不在一人。他能身居湖北巡抚高位,是一路被人保荐、层层提拔上来的。
户部侍郎、内阁学士举荐过他,大学士、工部尚书也曾为他背书,湖广总督是他的直接上司。
这些人或因识人不明,或因敷衍塞责,或因利益输送,将一个贪腐之辈推上要职,致使一方吏治受损、民力被削。
清廷对保举人革职降级,对总督以失察罢官,核心逻辑便是:权归谁,责归谁;用其人,负其责。
这一点,放在今天依然切中要害。
现实中不少贪腐案都呈现出“边腐边升”的轨迹:一个官员早有劣迹,却一路被举荐、被提拔,直至身居高位才轰然倒塌。
案发之后,当初举荐者、考察者、分管领导,往往一句“用人失察”轻轻带过,鲜有真正沉重的代价。
结果便是,举荐不必审慎,用人不必负责,带病提拔、利益输送、圈子用人屡禁难绝。
而张汧案给出的警示恰恰是:用人权不能是无责之权。谁举荐,谁担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管辖,谁问责。
不搞无端株连,但必须让“失察”真正付出代价,让“滥举”承受仕途损失。这不是苛责,而是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基本常识。
其次,此案对“上下级同责”的强调,亦有合理成分。
清代将上级对下级、长官对属员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反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佛系治理,反对明知有问题却视而不见、不察不举的官场敷衍。
这种思路,对今天整治“宽松软”“走过场”式监督,同样有借鉴意义。
上级对下级负有日常管理之责,对明显的贪腐、违规长期不察觉、不制止、不报告,本身就是一种失职。适度追责,才能倒逼上级真管真严,而不是做老好人、太平官。
再者,张汧案传递出一种鲜明导向:贪腐不是个人私事,而是吏治体系的漏洞。
一人贪腐,不仅要查本人,更要倒查链条、回溯源头,看举荐是否公正、考察是否认真、监督是否到位。
这种“一案双查、倒查责任”的思路,至今仍是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只不过清代走向了极端株连,而我们今天可以取其责任意识,去其扩大化惩处。
所以,张汧案真正值得借鉴的,不是株连九族式的连坐,而是三个朴素道理:
1. 用人必须担责,举荐不能甩手。
2. 权力必须配责,失察必须受罚。
3. 治理贪腐,既要查贪官,更要查“养贪”“纵贪”的失职链条。
清代之失,在于把合理的连带责任推向了无限株连。
后世之鉴,则在于保留其严管用人、严追失责的精神,摒弃其野蛮扩大化的做法。
峻法不必滥,问责必须真。
取其权责对等之理,弃其株连无辜之弊,这才是读张汧案应有的历史眼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