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讯(记者 李杨)近日,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设立了明确的“程序缓冲带”,其中核心要求是:企业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工作指引》旨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标准化流程。《工作指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工会有权对解除行为进行监督,若认为不当,可出具书面意见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必须对此进行研究并书面回复。

据了解,这一规定并非新增法律义务,而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其亮点在于构建了一个“提前通知—工会监督—企业回应”的三步闭环流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指引》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争议时,将把是否履行这一通知程序作为审查重点,程序违法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