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要走,我要去上海看医生啊!”

近日,一则“东方航空因航班超售拒载看病女士”的新闻引发热议,也让航班超售制度成为众矢之的。据报道,当事人乘坐东方航空MU5426航班赴上海就医时,明明已经提前到达了登机口,却被工作人员拒绝登机并要求改签。事后,航司回应称当时存在超售情况,因此航司需要拒绝部分旅客登机,在被记者问起如何选择谁登机,谁不登机时,东航客服表示“要机场现场的人员做出相应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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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回应,真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吗?并非如此。

超售,即主动销售多于实际座位数的机票,虽然是《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商业行为。考虑到难免存在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或赶不上飞机的情况,法律允许航空公司为提升经营效率采取这一行为,按照过往购票后未登机的数据,额外卖出多余座位数的机票

但是,一旦航司的算盘打空了、出现值机旅客多于座位数的情况,法律并不允许航司随意拒绝乘客,而要经过特定的程序。

首先,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航司应当启动征集自愿者主动改签的程序:

笔者在今年二月底从广州飞往北京时,就经历过这种情形:值机时,有工作人员在柜台表示,如愿意改签至稍晚些时候的下一趟航班,则可获得300元现金补偿。我因考虑到降落时地铁已经停运、从大兴机场深夜打车回家也许200多元、得不偿失,因此没有接受,但到实际登机时,发现并没有发生争议纠纷,显然已经有旅客接受了报价选择,可见“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所言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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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确实还有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并无明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行业规范明确了航司有义务将补偿报价提升到多少,航司在这方面有一定的操作自主权,没有义务无限提高悬赏。但该走的程序还是要走的,只有在进行了志愿者征集而无法解决问题后,才可以进一步考虑哪些旅客可以被拒绝登机。在这一步,东方航空自己的《东航航班超售服务方案》其实已经提供了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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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件中,虽然“急着看医生”只是乘客单方面说法,尚有待核实,不确定是否属于“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一项,但从媒体报道来看,乘客当时表示过微信聊天中有相关对话记录,工作人员至少应当充分听取乘客意见作出评估,不能武断地拒绝。

诚然,超售是当下的行业惯例,也有一定经济合理性:航空公司的核心资产——飞机座位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一旦航班起飞,空置座位的价值便永久归零。因此,避免座位虚耗是航空公司的核心经济诉求,超售可用于对冲因旅客临时取消行程而带来的收入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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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经济合理性,不代表航司可以为所欲为。一方面,既然超售是出于经济考虑,那么也不能仅享受利益而拒绝承担成本,应当采取经济手段加以调节,有偿征集愿意配合的旅客;另一方面,超售政策虽然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但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企业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单方、任意地损害消费者原有核心权益。

再者说了,从“算大账”的角度通盘考虑,因为拒绝提供几百元的补偿征集自愿者,导致事件引发广泛争议影响公司形象和股价,这岂不是得不偿失?企业在这方面实属不明智,应当加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