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涉食用农产品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消费者石某网购近6000元冬虫夏草,拆封时发现内里发霉变质,诉请“退一赔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且销售者提供了检验合格报告,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构成“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销售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退还单盒货款1992元的诉求,但驳回了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

原告石某于2023年1月在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3盒“冬虫夏草”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1月16日,保质期730天,每盒单价1992元。原告自述将其中2盒作为礼品送出,剩余1盒存放于家中。同年4月,原告拆封剩余1盒准备食用时,发现虽内包装密封完好,但内部虫草已全部发霉变质。原告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被告辩称,涉案产品系食用农产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且已尽到进货审查义务,产品来源合法,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已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原告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但未能证明被告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销售。故对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但涉案产品在保质期内发霉,存在质量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一盒货款199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明确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需证明经营者存在“明知”的主观故意;经营者如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据证明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则不构成“明知”,无需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也提示经营者应严格把控食用农产品质量,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 刘倩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