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是假货,却仍然“知假售假”,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3月19日,万柏林法院发布了一起有关“冬虫夏草”的售假案件。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谭某在多个网购平台注册成立了多家网店,并雇用被告人杨某为客服,负责网店运营。

在网店经营过程中,谭某明知,虽然外观相似,但亚香棒虫草并非冬虫夏草,但他仍然低价购入大量亚香棒虫草,并购入标有“冬虫夏草”字样的外包装和宣传资料,以正品“冬虫夏草”对外销售。经统计,谭某、杨某通过网店向卫某、张某等出售该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538.83元。谭某非法获利10000元。

最终,谭某和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检察机关起诉至万柏林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杨某在明知冬虫夏草是中药材的情况下,仍以与冬虫夏草外观相似的亚香棒虫草冒充冬虫夏草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谭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很多消费者购买冬虫夏草,是为了治病保健,是希望能拥有健康的体魄。而谭某等人却利用这份信任,将外观相似的亚香棒虫草,包装成“神药”售卖。他们骗走的不仅是血汗钱,更是侵害了消费者最核心的权益——用药安全。在消费安全面前,没有小事。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货不对板”,而是触碰了法律红线的刑事犯罪。

法官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金,就是要用严格的司法,告知所有经营者,在追逐利润的同时,绝不能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创新营销的同时,也绝不能逾越诚信的底线。同时,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陷阱可能披着华丽的外衣。在涉及药品、保健品时,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擦亮双眼,认清批准文号。(记者 任蕾)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