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福建霞浦县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强制猥亵15岁女孩小君一案,引发全网关注。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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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评论区里,有人翻出了那桩旧案——大学生掏鸟案。

2014年,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掏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10年6个月。

一个是掏鸟,一个是“掏鸟”——对15岁女孩做了那种事。一个判了十年半,一个判了两年九个月。

说实话,看到这个对比,我的第一反应不是愤怒,而是困惑。困惑于法律的天平,到底是以什么标准在衡量。

先理清事实。

李某案的事实,令人发指。根据霞浦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这位派出所教导员以“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15岁的小君,实施了抚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等行为。DNA证据确凿:办公室垃圾桶、警服下摆、藤椅扶手、小君鞋带,全都有。

小君事后四次离家出走,两次自残,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疗。

掏鸟案的事实:闫啸天和朋友在河南辉县先后猎捕了16只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部分已死亡。

法院认为,闫啸天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猎捕隼科动物6只即构成“情节严重”,10只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于是,10年半。

法律技术层面看,两案确实不可简单类比。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期是5年以下,掏鸟案的法定刑期起点就是10年以上。这是不同法条、不同罪名、不同量刑规则的产物。

但问题是,法律之外,还有常识。

常识告诉我们:对一个15岁女孩实施性侵,和掏鸟窝,哪个社会危害性更大?

常识告诉我们:利用公权力身份胁迫未成年人,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哪个更挑战社会底线?

常识告诉我们:让一个女孩终身活在阴影里,和让几只隼死在窝里,哪个更值得严惩?

说老实话,再珍贵的鸟关我鸟事,而再普通的人,却关我的事……

我不是说掏鸟案判重了。恰恰相反,保护野生动物,严惩不贷,没毛病。

我是说,对15岁女孩“掏鸟”的案子,判得太轻了。

法院的量刑逻辑是: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从重;利用职务便利,从重;手段恶劣,从重;认罪认罚,从轻。综合下来,2年9个月。

这个逻辑,从法律条文上看,自洽。但从社会常识上看,荒唐。

2年9个月,是一个女孩,从15岁到18岁,从初中到成年,一辈子都走不出来的噩梦。

而施害者,2年9个月后就可以出来。

有人说,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可问题是,DNA铁证如山,不认罪认罚又能怎样?

有人说,已经“从重处罚”了。可问题是,在5年以下的区间里,从重到2年9个月,到底“重”在哪里?

2020年,王振华案引发舆论海啸。当年就有聪明人呼吁修改《刑法》第237条,最终促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也就是所谓的“王振华条款”。

修正案增加了“猥亵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恶劣情节”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派出所教导员,在办公室,利用职权,胁迫15岁少女,实施口腔、生殖器接触并射精——这算不算“手段恶劣”?

一审法院认为不算。它把“手段恶劣”只作为酌情从重情节,而不是升格法定刑的情节。

这个认定,值得商榷。

更值得商榷的是,我们到底在用什么样的标准衡量刑罚的轻重。

掏鸟案当年引发巨大争议,原因在于民众朴素的正义感与法律的专业判断之间产生了冲突。

现在,这种冲突再次上演。民众无法理解,为什么掏鸟窝比性侵儿童判得还重。

法律是专业的,但法律不是冰冷的。量刑是技术活,但量刑不能脱离社会常识。保护野生动物很重要,但保护未成年人更重要。

如果一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值10年,那么一个15岁女孩的尊严值多少年?

这个问题,不需要法律专家回答。每一个有良知的普通人,心里都有答案。

目前,小君的父亲已向霞浦县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正在审查。如果抗诉成功,案件将进入二审。

希望二审法院,能给这个“掏鸟”的家伙一个真正的“从重处罚”。

也希望我们的法律,能给所有像小君一样的孩子,一个值得信赖的答案。

毕竟,法律保护的不只是鸟,还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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