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总则中增加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将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保护受助者个人信息划定法治边界。
武丹/制图
作者|魏广萍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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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8日。
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备受关注的是,在总则中新增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将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从社会救助法草案一审稿到二审稿中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位置的变化可以发现,立法理念有着深层转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正在从重物质给付的传统模式,向保障生存权与人格尊严的模式发展,为保护受助者个人信息划定法治边界。
将受助者个人信息写入保护的价值
社会救助关键在于兜住民生底线,其公平性离不开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但对于身处困境的受助者而言,个人信息的过度暴露,不仅可能带来诈骗、骚扰等现实安全风险,还会使其可能在羞耻感与舆论非议中接受救助,这从根本上违背社会救助扶危济困、保障基本生活的制度初衷。
如何在救助公平与隐私保护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既是基层救助实践长期面临的现实难题,也是社会救助法制定过程中必须回应的核心命题。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对这一关键问题作出调整,明确将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总则。这一修改标志着社会救助制度从事后惩戒的保密义务规定,转向强调全过程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实现了从分散规定到体系化构建、从一般要求到原则确立的制度进阶。
社会救助法草案一审稿中,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仅作为履职规范与追责情形出现,核心在于对救助工作人员设定保密义务,并将非法查询、提供个人信息列为违法情形。在这种逻辑下,保护受助者个人信息是有关单位及人员需要履行的消极义务,是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惩戒依据,属于典型的末端治理思维,并未成为贯穿于救助申请、核查、公示、动态管理全流程的行为准则。而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在总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将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从事后追责提升为全过程规制,使其成为统领整个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准则。这一调整精准回应了信息社会救助的现实需求。在传统救助模式中,受助者信息公示多限于村(社区)公告栏,传播范围有限,但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复制、传播、滥用成本极低,其被不法分子利用会给社会救助对象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风险。将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总则,意味着社会救助的制度目标,不仅是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托底,更是要保障其作为人的完整人格与尊严。
确立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总则确立了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这是平衡救助公平与隐私保护的核心标尺。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原则规定,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在社会救助场景下有着特殊的内涵与适用边界,其核心要义在于以救助目的为限的最小必要收集、处理受助者个人信息。换句话说,受助者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让渡,必须严格限定在实现救助资格认定、保障救助资金公平发放相关范围内,任何超出这一范围的信息收集、公示与处理,都应被法律所禁止。
在信息收集环节,必要原则意味着类型化、限定化的收集边界。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包含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类型,不同类型社会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件不同,所需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也应有所区分,绝不能搞“一刀切”的过度收集。例如,申请低保的核心要件是家庭收入、财产与刚性支出状况,与救助资格无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属于必要收集范畴;申请医疗救助,核心在于医疗费用支出与医保报销情况,与疾病治疗无关的健康信息不应纳入收集范围。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将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需报告的信息限定为“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为过度收集行为划定了明确红线。此前,在教育救助中部分学校要求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当众诉苦等行为,在社会救助法正式实施后,明显属于超出社会救助目的、损害人格尊严的过度个人信息索取。
在信息公示环节,必要原则体现为建立健全以制度透明为核心的差异化公示机制,需要破除无差别公示受助者个人信息等于公平监督的认知误区。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保障需要依赖社会监督,但其核心在于监督救助资格认定的合规性、救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而非对受助者个人信息的无差别曝光。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虽规定了救助决定需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布,但并未明确公示的信息范围与期限,这也是未来配套制度需要细化的核心内容。对此,应建立差异化的公示标准:在村(社区)等熟人社会的小范围公示中,可公示受助者的姓氏、救助类型、保障金额等核心信息,隐去完整身份证号、详细住址、医疗细节等敏感个人信息,且须明确公示期限;在互联网等大范围公开渠道,原则上不应公示可识别到特定受助者的个人信息,公示的重点应是救助政策、审核流程、资金总体使用情况等制度性内容,而非具体受助者的个人信息。
建议细化配套制度明确规则边界
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中受助者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确立,为有尊严的救助筑牢了法治根基,但要转化为现实保障,仍需要后续配套制度对规则边界予以细化,让立法确立的原则真正落地到实践之中。
首先,要明确受助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与责任划分。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参与救助实施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等。对于非行政机关的参与主体,应明确其保密义务,若其在履职过程中泄露受助者个人信息,委托其实施救助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要完善受助者个人信息权利救济机制。当前,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受助者权利救济途径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主,缺少对不当收集、处理受助者个人信息的民事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受助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承担举证责任与诉讼成本。对此,应借鉴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明确因个人信息处理引发的侵权纠纷,由信息处理者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拓宽受助者个人信息权利救济诉讼渠道,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受助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防线。
最后,建议制定社会救助个人信息负面清单。应明确禁止收集、公示的受助者敏感个人信息范围;细化不同救助类型的受助者个人信息收集清单,实现类型化管理;要清理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纠正无差别公示等不当做法。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既要兜住受助者的物质生活,也要守住他们的人格尊严。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总则,为有尊严的救助筑牢了法治根基。唯有守住最小必要的受助者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边界,才能让社会救助制度既有力度,更有温度,让受助者在获得帮助的同时,保有体面与尊严。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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