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贾兆迪)某小区车库为立体停车场,胡先生(化名)驾车回到小区,未注意到尚未停车完毕的张女士(化名),便在车内探出手操作车辆升降装置按键,导致张女士右小腿蹭伤,车辆左侧门损坏。因车辆为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妇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物业中心承担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认定胡先生承担70%的责任,物业中心承担2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判决胡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物业中心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

据了解,张女士夫妇二人诉称,张女士停车入位后,开启左侧车门下车,胡先生在张女士尚未安全离开车位时,未下车在车内伸手操作升降装置,此时车库未做任何警示提示,车位运行上升,随后车门被挤压,张女士被甩出车位,身上多处受伤,精神受到惊吓。物业中心未按规定派驻专门的车位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夫妇二人要求胡先生、物业中心赔偿损失5万余元。

胡先生辩称,物业中心未尽到管理义务,未聘请专人操作机械式停车设备,未安装人车误入检测装置等预警装置,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无规定要求其下车操作。

物业中心辩称,车库设备合法合规,不需要管理员,业主长期自行操作,对操作流程均较为熟悉,张女士将车停入车库后立即离开,未观察周边情况,胡先生未观察车库情况,未下车操作车库,均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定各方责任,对于车辆的维修和交通损失情况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付。

胡先生在停车过程中,没有下车观察车库情况,如其他车辆是否停放完毕、车内是否停留相关人员等,便径直在驾驶位操作停车按钮,疏于观察,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中心作为运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立体停车库的管理方,应尽到勤勉管理的责任,向业主就设备的规范使用、车库使用时的安全隐患进行提醒和说明,不能以存在业主自行操作的日常习惯等事由减轻自身责任,故物业中心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对张女士而言,其在打开车门前未对周围情况进行充分观察,另外其自停放车辆后,有近一分钟时间未离开案涉车辆,增加了此间其他人操作停车键导致停车位升起的几率乃至发生事故的风险,故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涉案车辆为张女士和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实际驾驶人张女士的责任应作为原告自身的过错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法院酌定胡先生承担70%的责任,物业中心承担2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结合原告举证,案涉车辆的维修费、交通费损失共计51608.88元,物业中心承担其中的36216.22元,胡先生承担其中的10321.78元。

宣判后,张女士夫妇二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