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区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

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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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近期,江苏聚焦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现推送一批典型案例,涉及违规使用物业管理用房、超标准收费、电梯维保不到位等问题。下一步,江苏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无锡市某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7日,无锡市锡山区某街道检查发现,无锡市某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人经营超市。

法律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处理结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无锡市锡山区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街道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徐州市某物业公司超限额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重复计收地下车库电费

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6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徐州市某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限额的标准向某小区多层普通住宅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二)将小区地下车库电费重复计入公摊电费。以上两项共计多收取费用143366.87元。

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邳经发〔2022〕28号)之规定,多层住宅 (不带电梯)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55 元/㎡/月,各级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 15%,下浮不限。

(三)根据《关于明确邳州市住宅小区车位租金暨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邳经发〔2021〕27号)之规定,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用于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向相关业主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7024.74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某物业公司在公共收益中重复列支外墙清洁费用

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3日,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苏州市某物业公司将某小区物业费中已经包含的外墙清洁费用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法律规定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九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处理结果

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落实整改,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南通市某电梯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

基本情况

经海安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1月3日现场核查,确认南通市某电梯公司在承接某小区电梯维保服务期间,存在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某物业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0日,滨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小区检查发现,盐城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滨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