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为深化“广告合规助企行动”,帮助经营主体筑牢广告风险防线,提升公众虚假违法广告识别防范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现就日照市2025年度一批违法广告的典型表现与合规要点提示如下:

案例一:日照某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军徽的违法广告案

日照某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加油站广告,广告页面标识有“八一充值钜惠,限时来袭!致敬最可爱的人”等文字内容,图片中使用镶有金黄色边的五角红星、中嵌金黄色“八一”两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军徽的违法行为。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国旗、国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军旗、军歌、军徽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商业广告中不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这些标志。另外,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各类经营主体不可“蹭热点”“打擦边球”、通过不当商业营销获取流量与利益,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法律法规,还可能伤害民族感情、传播错误历史观。广告主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履行“先审后发”责任,不可制作、发布违法广告。

案例二:日照市某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利用受益者形象和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违法广告案

日照市某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宣传公司考研培训业务,在微信公众号推文中出现学员聊天页面截图、24届考研光荣榜,利用受益者形象和名义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到考核难度变化,教育、培训师资差异,接受培训方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的差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接受培训的效果因人而异,在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从心理,并可能造成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禁止。

案例三:莒县某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违法广告案

抖音达人某某的探店视频以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其主页有联系方式供广告主联系,视频下方有购物链接供消费者直接使用,但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广告的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有些经营者聘用网络达人通过“探店”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让消费者无法辨明其为广告,不正当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广告法规予以明确禁止。

案例四:日照市岚山区某旭水产品经营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日照市岚山区某旭水产品经营店在拼多多平台“某某生鲜店”销售猪肉,使用“沂蒙山散养土猪肉,家中常备五花肉,来自北京水源地、密云农家喂养的猪肉”等广告宣传内容,未有相关产地证明文件,未核实广告内容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真实是广告的生命线,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禁止虚假广告是我国广告法规的核心内容。广告主作为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应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祥广告装饰店制作发布“海参治病”广告案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祥广告装饰店制作并安装了含有“养血润燥、祛高血压、高血脂的预防、提高免疫力、小便频数、肠燥便秘”等用语的海参广告版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店内所有在制、待发广告进行全面自查,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经营者不是“来图就印”的打字社,而是广告活动的重要闸口,必须履行“先审后做”义务,对承接的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类型的广告要查验批准文件,对承接的每一个广告均要核对表述用语,做到应审批无批文的广告不承接、应证明无证明的广告不设计、应合规表述不合规表述的广告不制作。

案例六:日照某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保证教育培训效果广告案

日照某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短期、高效、快速提高20-60分”以及“开课之前是多少分?25那英语提升了多少分啊?72”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保证教育培训效果的违法广告行为。五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因人而异,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容易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明确禁止。

来源:日照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