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将斯巴鲁株式会社等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针对名单内实体,我国实施差异化的出口管制措施,收紧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理,强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明确对涉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的出口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日相关出口管制措施答记者问明确表示,本公告将日本20家实体列入关注名单的目的是制止日本“再军事化”和拥核企图,完全正当、合理、合法。

一、出口管制关注名单制度的法理基础

出口管制关注名单制度是我国出口管制框架下,针对两用物项最终用户管理的重要监管制度,其设立与实施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

从我国出口管制体系整体布局来看,本公告并非是孤立的管控措施,而是与我国此前发布的对日出口管制政策形成紧密联动,构建起“层层递进、全域管控”的两用物项出口监管体系,与管控名单形成“分类施策”的监管格局。

(一)与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号的衔接

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明确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确立了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的核心管制原则。本公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通用禁止性要求落地到存在潜在风险的具体实体,对存在潜在风险的20家日本实体,强化军事相关用途的审批禁止,让通用管控要求有了具体的监管对象,解决通用管控要求中“监管对象模糊”的问题,让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要求转化为可落地、可核查、可追责的具体监管措施。

(二)与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1号的衔接

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商务部2026年第11号公告,针对已明确涉军的20家日本实体实施禁止性管控,禁止出口经营者向被列入管控名单的20家日本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20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而本公告针对未明确涉军但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20家日本实体实施严格审批管控,二者同步实施、分级施策,实现了对日本不同风险等级实体的分类管控。

二、本公告的核心规制内容:实体范围和监管要求

(一)被列入关注名单的20家日本实体

本公告根据《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将斯巴鲁株式会社等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具体为:

1.斯巴鲁株式会社(SUBARUCorporation)

2.富士航空航天技术株式会社(FUJIAerospaceTechnologyCo.,Ltd.)

3.引能仕株式会社(ENEOSCorporation)

4.运输机工业株式会社(YusokiCo.,Ltd.)

5.伊藤忠航空株式会社(ITOCHUAviationCo.,Ltd.)

6.俪达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edaGroupHoldingsCo.,Ltd.)

7.东京科学大学(InstituteofScienceTokyo)

8.三菱材料株式会社(MitsubishiMaterialsCorporation)

9.ASPP株式会社(ASPPCo.,Ltd.)

10.八洲电机株式会社(YashimaDenkiCo.,Ltd.)

11.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HeavyIndustries,Ltd.)

12.TDK株式会社(TDKCorporation)

13.三井物产航空航天株式会社(MitsuiBussanAerospaceCo.,Ltd.)

14.日野汽车株式会社(HinoMotors,Ltd.)

15.东金株式会社(TokinCorporation)

16.日新电机株式会社(NissinElectricCo.,Ltd.)

17.三泰克托株式会社(SunTectroCo.,Ltd.)

18.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

19.日油株式会社(NOFCorporation)

20.半井试剂株式会社(NacalaiTesque,Inc.)

(二)针对关注名单实体的核心规制要求

本公告对关注名单内实体的规制要求,完全符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其核心规制要求体现在许可管理、材料提交和审查标准三个层面:

1.许可类型的限制性规定: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五条:“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但本公告明确规定,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关注名单内的20家日本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即仅可申请单项许可,这意味着出口经营者向关注名单内实体出口的每笔两用物项订单均需经商务部单独审核。

2.申请材料的严格性规定: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出口经营者申请单项许可,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四)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本公告明确规定,出口经营者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将两用物项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即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申请单项许可时,除提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交本公告规定的材料,体现我国对向关注名单内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实施更为严格的材料审批和出口监管制度。

3.审查规则的特殊性规定:针对关注名单内实体的单项许可申请,商务部实施特殊审查规则,突破常规审查期限与标准。一是许可审查期限不受《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许可审查期限不受“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限制。简言之,商务部可根据风险审查需要,自主决定审查周期,确保对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核查更加充分、全面。二是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明确涉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的出口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关注名单的移出

本公告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配合核查义务的,可申请移出关注名单。商务部核实后,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那这里商务部主要核实的是什么内容?对此需结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理解(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核查,经核实不存在擅自改变最终用途、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等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商务部可依法将其移出关注名单,恢复其适用普通实体的出口管制标准。

但是,若经商务部核实,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存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商务部将依法将其从关注名单移出,同时列入管控名单,实施更严厉的禁止性出口管制措施,实现监管层级的升级。上述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若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第二,若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一)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二)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任一情形,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商务部依法将其列入管控名单。

一旦上述关注名单中的实体被列入管控名单,将依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二)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三)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四)其他必要的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有关两用物项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与该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相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

四、结语

本公告与同日发布的2026年第11号公告形成“管控名单+关注名单”的双名单管控体系,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日本实体实施差异化出口管制措施,管控名单侧重“禁止交易”,关注名单侧重“严格审查”,共同构建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的全维度风险防控体系。

对于未列入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的日本实体,出口经营者向其出口两用物项时,仍需严格遵守《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义务。

同时,需要提醒境内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对日本相关实体开展出口前的风险评估,准确区分管控名单、关注名单及普通实体的不同管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务部公告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防范出口管制违法风险。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卢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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