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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山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案件:某儿童摄影馆在《哪吒之魔童降世》热映期间,推出“哪吒”“石矶娘娘”主题摄影套餐,大量使用电影台词、海报、LOGO宣传引流。
原告系哪吒系列电影著作权人,被告在电商平台推出哪吒主题摄影套餐,宣传中使用电影经典台词、海报设计及电影LOGO。被告辩称哪吒属传统文化人物,人人可用。
哪吒作为传统文化人物,其丸子头等形象属于公有领域,可自由使用。但原告独创的“龅牙、烟熏妆”等特色元素未在被告形象中体现,这表明被告并非简单借用传统文化形象。然而,石矶娘娘、魔王子、结界兽等形象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清晰地界定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既尊重了传统文化的公共属性,又维护了创作者的独创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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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同样意义重大。在IP衍生开发时代,电影著作权人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主题摄影等领域也成为其潜在的业务延伸方向。被告与原告存在潜在竞争关系,却使用电影名称、台词等商业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消费者可能误以为该摄影套餐与电影官方有合作,从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件带来了深刻警示。电影名称、台词等并非可以随意“搭便车”的公共资源,它们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跨界经营虽是创新之举,但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商家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无视知识产权的存在,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损害自身的商业信誉,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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