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退休后经常乘坐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前往菜市场买菜。2025年11月初,她在下车时只顾向两边张望,没有留意脚下的路面情况,结果不小心踩空摔伤并造成骨折。经送医院治疗,刘女士痊愈后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其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她之所以受伤是客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她所受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当时,车辆已经停稳且停靠在指定地点, 其运营状态符合规范要求,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刘女士摔倒受伤系其自身过失造成,不应由客运公司对此承担责任。 那么, 客运公司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就无须对刘女士进行赔偿吗?

法律分析

在搭乘客运车时,乘客与客运公司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在旅客运输中,法律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殊保护,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明确了承运人的两种免责事由: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二是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旅客在运输过程中自寻短见的。须注意的是,如果旅客对自身伤亡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刘女士下车时向两边张望, 没有留意脚下的路面情况,对踩空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该行为并非重大过失,且只是一般过失。因此,即使客运公司能够证明其自身对此次事故没有过错,也应当对刘女士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潘家永)

图片AI生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