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严禁违规运输、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的提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处置等行为。

关于严禁违规运输、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的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处置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向社会公众发布提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处置等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筑垃圾运输、倾倒、消纳等所有处置活动,凡依法需要备案、核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完成备案、核准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处置作业。

三、对各类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倾倒、处置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1.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的,依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依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5.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沿途丢弃、遗撒的,依据《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违反规定的,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吉林日报

编辑:王伟光  审校:张楠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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