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替父担保
身份证上已成年
出生证明却差十天
两个日期不一样
究竟是按哪个算
四十万元贷款逾期
担保公司来追偿
法院能否支持其主张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0日,王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经营,并委托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为确保追偿无忧,王某的女儿王某美、弟弟王某民分别与某担保公司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为王某的借款向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通过手机线上签订,流程包含实名认证与人脸识别。
贷款到期后,因王某未能还款,某担保公司于2025年3月向银行代偿本息共计40余万元。随后,某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并要求王某美、王某民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王某美出生证明上出生日期为2005年11月30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2005年10月25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根据出生证明,王某美签订案涉合同时,未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没有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通常涉及重大财产责任,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和承受的范围,不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有效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某美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本身就是借款人,其自身利益与未成年人的利益存在冲突,不能视为该担保行为已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应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其职责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却利用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让未成年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显然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规定。
案涉反担保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美对王某欠某担保公司的代偿款及违约金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某担保公司对王某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不是债务“替罪羊”,王某美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是本案的债务人,让女儿为自己偿债,本质上是将商业风险转嫁给未成年人,违背了监护制度的立法初衷。当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不能简单视为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此案虽是个案,却折射出不少家庭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盲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人脸识别、电子签名虽让签约手续变得简单,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门槛并未降低。
法官提醒:金融机构须严守底线,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主动、严格核查担保人是否成年,切不可因为流程便利而忽视主体资格审查;监护人应履职尽责,父母是子女的守护者,不是风险的转嫁者,任何时候都不能用亲情绑架子女,将债务压力转移给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来 源:商丘中院刘晓静、崔 乐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