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快速办理,100%成功,

无需交年费,免实地核查”

部分不法中介利用上述话术

诱惑企业支付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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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进行营业执照登记时,发现一处地址疑似造假,经与长宁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确认,该地址实际并不存在。工作人员立即驳回申请,并调取相关申请记录,发现该公司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先后上传了三处地址材料均未通过审查,且均存在虚假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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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a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变更住所,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当事人b中介,b中介承诺可提供注册地址通过登记审查,并且能快速办理。a公司急着办理变更就签了代理协议,支付了数千元代理费后全权委托其办理。随后,b 中介通过网络手段非法先后获取三处地址的相关材料并以a公司的名义上传,试图通过虚假的产权证明等材料蒙混过关,最终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查处。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a公司为贸易型企业,由于住所迟迟未能变更经营将陷入困境,主动对接街道集中登记点为其成功办理了变更,解决了a公司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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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当事人作为中介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各区设有企业住所集中登记地,不收取费用,可助力企业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受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涉及伪造印章等涉嫌犯罪行为,甚至将面临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违法行为,坚持源头预防,强化责任追究,维护市场准入的公平环境。

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自然人代其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事宜,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介机构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供稿: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