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暖,草木萌新,公共绿地正迎来返青复绿期,是绿化养护的关键阶段。然而,部分车主贪图便利,在绿地内随意停车,不仅侵占了公共空间,还造成极大的绿化损失和安全隐患。
近日,招远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在巡查中发现,市区多处绿化带内赫然停放着机动车,其中盛泰路(金晖路-春雨路段、招金路-金源路段)、聚金路(金晖路-招金路段)尤为严重。
绿地停车危害多,切勿心存侥幸
车轮的重压会直接损伤草坪根系、折断灌木枝条,导致绿植成片枯死,想要复原绿化原貌,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修复成本极高。
违规占绿停车也打乱了城市绿化布局,挤占了居民休闲散步、观赏休憩的公共空间,破坏了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拉低了城市的整体颜值。
除此之外,绿地土质松软不平,车辆停放其间极易出现打滑、陷车、剐蹭底盘等情况,不仅会损伤爱车,还暗藏安全隐患,为了一时便利实在得不偿失。
严守法规底线,违规停车必受惩处
公共绿地受法律保护,绝非私人停车场。下一步,招远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对绿地停车行为“零容忍”,对于违规停放、造成绿化破坏的,将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野炊,倾倒废水,垃圾,渣土;(二)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
绿地;
(五)在公园绿地水域,景观水体内游泳,洗涮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等;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
(七)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八)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绿地内摆摊设点,杂耍卖艺,进行大型集会,商业营销等;
(十)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抹绿意来之不易,文明城市需要共建。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立刻行动起来,自觉将车辆驶离公共绿地,严守法规、文明停放,共同留住城市绿意,守护美好宜居家园。(来源: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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