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4月9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委员石京山受贿案,对被告人石京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石京山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5年,被告人石京山利用担任原遵义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销售配送、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62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京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石京山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石京山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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