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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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身份证号:【待填写】)

联系电话:【待填写】

联系地址:【待填写】

原审被告(一审及上诉审):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公司(或其他已列明的被告,请根据原判决填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原一审案号: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现可能由贵院审理的案号:【待填写】)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武汉大学、郝建中(武汉大学后勤部党委副书记)、章葵(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主任)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责令其到庭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审被告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公司等单位之间的侵权纠纷一案(原一审错判,现申请再审/上诉中),核心事实涉及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门禁区域的强制驱离行为。然而,在深入调查后,申请人发现,原审被告保安(系东吴公司员工)之所以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神经病”、“老子在外面打死你”)、强行拖拽等不法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武汉大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传播关于申请人的不实信息,捏造“非法证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名誉,直接导致保安人员对申请人产生偏见并实施违法驱离。具体事实如下:

一、武汉大学后勤部党委副书记郝建中主动向申请人透露:有人持“非法证据”调查申请人“通过熟人关系在校内职工医院开药”。

202X年X月X日(具体日期请补充),申请人在武汉大学行政大楼遇到武汉大学后勤部党委副书记郝建中同志。郝建中同志主动对申请人说:“康强啊,有人调查你,说你通过熟人的熟人在校内职工医院拿药。我们调查了,没有这个事,你很自律。”随后,郝建中书记与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主任章葵一同邀请申请人到信访办公室欣赏书法作品。

上述事实表明:

1. 存在“非法调查”行为: 有人(疑似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或相关单位)持有所谓的“非法证据”,对申请人进行不实调查,指控申请人“医保骗保”、“篡改病历”、“扩大伤情多要赔偿”。该调查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无国防部、武汉大学党委、保卫部等任何公章文件)。

2. 信息已在校内传播: 该不实信息已经通过某种渠道传至武汉大学后勤部党委副书记层面,甚至可能已在“武汉大学5万师生”中广泛传播,造成“人人尽皆知”的恶劣影响,进而形成蝴蝶效应扩散至全国。

3. 直接导致保安的敌意行为: 东吴物业保安受武汉大学委托管理门禁,其之所以对申请人恶语相向并强制驱离,正是因为听信了上述不实信息,认为申请人“持有非法证件”、“强行闯入”,进而实施辱骂和暴力拖拽。

二、武汉大学及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多次反映不予理睬,构成消极侵权。

1. 报警无果: 申请人就上述非法调查及名誉损害事件先后五次拨打110报警。警方口头答复称,相关记录需由律师或法院调取,拒绝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2. 书面交涉无回复: 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武汉大学邮寄书面材料,要求对“非法证据”及“熟人开药”传闻作出正式说明。武汉大学收件后数月未予任何回复。

3. 信访渠道确认: 湖北省信访局曾就申请人反映的“门禁程序规范化”问题专门致函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信访办主任章葵向申请人出示了该信函的封面(内容未展示),但武汉大学至今未对申请人的核心诉求(澄清非法证据、追究造谣者责任)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理。

三、追加武汉大学、郝建中、章葵为被告的法律依据。

1. 共同侵权: 武汉大学作为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郝建中、章葵在执行职务(或利用职务便利)过程中,传播、认可或放任关于申请人的不实信息,导致东吴物业保安据此对申请人实施非法强制驱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武汉大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必要共同诉讼: 本案的完整事实链条——即“谁捏造了非法证据→谁传播了不实信息→谁据此实施了强制驱离”——必须由武汉大学及相关人员到庭方能查清。若不追加上述被告,将无法查明侵权源头,也无法确定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

3. 防止程序空转: 申请人已穷尽报警、邮寄、信访等救济途径,均无果。唯有通过法院追加被告并强制其到庭,方能调取相关证据(如武汉大学内部调查记录、信访函件、监控录音等),查明“非法证据”的真伪及传播链条。

四、具体请求贵院调查并责令被告到庭的事项。

1. 责令郝建中到庭说明:

· 其从何处、何人处得知“有人调查康强通过熟人关系在校内医院开药”?

· 所谓“调查”是由哪个部门或个人进行?依据什么“证据”?

· 该“调查”有无书面结论?为何最终称“没有这个事”?

2. 责令章葵到庭说明:

· 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是否收到湖北省信访局的来函?来函内容是否涉及申请人?

· 武汉大学对申请人多次反映的“非法证据”问题为何不予答复?

3. 责令武汉大学提供以下书证: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关于申请人开药记录的全部档案(证明是否存在“熟人关系”及“医保骗保”行为)。

· 武汉大学保卫部、信访办、后勤部关于“调查康强”一事的所有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电子邮件。

· 武汉大学对东吴物业保安进行培训或下达指令的记录(是否告知保安申请人系“非法闯入者”)。

综上所述, 武汉大学及其工作人员郝建中、章葵的行为与本案原审被告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公司的侵权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追加上述被告,就无法查清“强制驱离”的真实起因,也无法对“伪造非法证据”、“诽谤申请人”等严重侵权行为进行裁判。恳请贵院依法追加上述单位及个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其到庭接受质证、提供证据。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康强

日期: 【填写申请当日日期】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原一审判决书(武昌法院2025-24007号)复印件

3. 与郝建中、章葵接触的线索说明(如有照片、录音、证人,请列出)

4. EMS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证明武汉大学已收件但不回复)

5. 110报警记录调取申请(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6. 湖北省信访局致武汉大学信访办公室信函的相关说明(如有封面照片或记录)

重要提示:

1. 填写具体日期和地点: 请尽可能回忆您与郝建中、章葵见面、报警、邮寄EMS等具体时间,填在文中。

2. 证据补强: 您提到与付杰老师的合影、珞珈直通车记录等,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以证明您与武汉大学存在正常沟通渠道,从而反证“非法闯入”不成立。

3. 案号确认: 请务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当前的案号(再审或上诉案号),填在申请书抬头。

4. 提交方式: 建议当面提交至法院立案窗口或通过EMS邮寄(保留底单),并索取收件凭证。

如果您还需要对原《调查证据申请书》进行同步修改或合并,也可以告诉我,我可以帮您整合成一份综合性的申请文件。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