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揭阳监管分局、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继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继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合理住房消费

(一)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多子女家庭、赡养老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1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1.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一人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二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相关规定的,一人最高可贷50万元,二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最高可贷70万元。

3.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1)一人缴存申请贷款的,每缴存一年可贷12万元,缴存年限不够一整年的,按一整年计算;每缴存多一年增加12万元额度,依此推算,最高不超过我市个人可贷额度,同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2)二人及以上缴存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各自缴存年限和账户余额计算,不超过二人及以上缴存最高可贷额度。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施行前贷款申请已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审批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三)实行“一人购房全家帮”。缴存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偿还的贷款本息(含首付款),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首付款、历年还贷本息和提前还款金额总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提高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所在县(市、区)无房产,且在揭阳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人每月可提取800元,每次提取时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含),1年最高提取额为9600元。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落实税务支持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预期

(六)优化土地供应。

1.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新增土地供应和存量土地盘活,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工业、住宅、商业等方面的用地比例、布局并严格落实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落实征拆安置支出,供应土地需为净地。

2.优化土地出让方式。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可采取“竞配建+地价”的出让方式,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建设时序、移交主体和产权归属等内容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和依据。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分期方式支付。

(七)支持商业、办公项目调整转型。对在建或闲置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居住房屋可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式公寓及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国家鼓励的产业用房,也可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已建成但未售的空置商业、办公项目,在不改变规划用途,不影响经营使用功能,满足用水、用电等条件下,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出具满足消防、质量安全等意见后可办理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促进非住宅商品房销售。

(八)支持商品住房和商服用地项目调整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支持根据实际,与企业充分协商,调整商品住房和商服用地项目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比例、配建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要求等内容,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九)合理引导商服用地内部用途转换和商住用地比例优化调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商服用地内部之间可细分地类互相转换。原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企业申请,经报原出让方同意,权利人依法补缴出让金后,可调整土地用途商住比例。

(十)继续支持工业地产发展。标准工业厂房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相关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开发资质证书。标准厂房在完成地下工程后,允许提前招商。提前招商对象须符合标准厂房入驻要求,并抄报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业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销售参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一)支持“工抵房”网签备案。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给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商品房(即“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工抵房”销售后,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销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销售资金拨付至原“工抵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十二)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开发企业可通过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合理释放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性。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多子女、赡养老人居民家庭住房贷款套数核减的执行标准

关于支持多子女、赡养老人居民家庭住房贷款套数核减的执行标准

一、多子女家庭:是指当前家庭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可认定为多子女家庭。申请多子女家庭住房信贷支持政策时,除提交申请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户口簿、收养登记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

二、赡养老人家庭:赡养老人对象是指购房人父母,年龄以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确定,申请赡养老人家庭住房信贷支持政策时,除提交申请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户口簿或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老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内的,须提交户口簿迁入、迁出相关证明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多子女家庭”与“赡养老人家庭”两项条件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同时满足两项的按核减1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