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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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专门性事实、佐证核心诉求的关键证据方式,广泛应用于工程造价、笔迹真伪、产品质量、损失评估、文书形成时间等疑难事实认定场景。

实务中大量当事人因法律认知不足、疏忽遗漏、举证意识薄弱等原因,在一审审理阶段未申请司法鉴定,导致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案件上诉进入二审后,当事人大多希望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补足证据、推翻原审判决。

那么,一审未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在二审中还能再申请吗?

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二审阶段申请司法鉴定,二审鉴定申请并非绝对不予准许,也非一律支持,需要法院结合案件情形裁量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原则上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不缴纳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的,视为放弃鉴定权利,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该条款仅规范一审举证规则,并未剥夺当事人二审的鉴定申请权利。二审程序具备独立的举证审查权限,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接纳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

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准许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适用标准。

第一种准许情形,一审法院未对案件专门性事实进行释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非因自身原因未申请鉴定,且案涉专门性事实是案件裁判核心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启动鉴定将导致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裁判结果错误,二审法院通常会准许鉴定,以此纠正原审事实认定瑕疵。

第二种准许情形,一审阶段当事人举证条件受限,关键鉴定材料一审无法获取,二审期间出现新的材料、新的事实,具备鉴定基础,为查明客观事实,法院可依法启动司法鉴定。同时,若原审鉴定程序瑕疵、依据不足,也可在二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相对的,二审法院驳回鉴定申请的情形更为常见。

如果一审法院已明确向当事人释明鉴定权利、举证风险,且给予充足举证期限,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鉴定、拒不缴费,属于主观上主动放弃鉴定权利。进入二审后再次申请鉴定,属于拖延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法院一律不予准许,当事人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鉴定是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抓手。当事人参与一审诉讼时,务必重视举证期限内的鉴定权利,针对专门性争议事实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预缴费用、提交材料,避免因自身疏忽错失举证机会。若一审未申请鉴定,需梳理未鉴定的正当理由,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短板申请二审鉴定。遇到疑难证据、司法鉴定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规避举证败诉风险,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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