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项目谋划、备案建设到运营管理全流程划定“红线”“底线”,规范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建设,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业规模化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了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的核心界定,特指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服务电力系统运行的独立储能项目,不含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配建储能、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电站(用户)自用新型储能。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不得享受容量电价政策,从源头规避无序建设等问题。
在项目谋划环节,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电网企业,结合全省电源装机、电网架构及新能源消纳需求,按年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并明确推荐接入站点;对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等项目或取得重大原创技术突破的独立储能项目,可在各市确定的储能发展规模内,根据实际需要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将依据省级计划,联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项目选址和谋划,排除用地、用林等限制性因素,并通过规范评分标准、公开公示流程,优选信用良好、资金实力雄厚、运营能力较强的投资主体,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项目投资联合体不得参与评选。
项目建设管理环节,《通知》设定了严格的时限与规范要求。纳入建设计划的独立储能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禁调整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严禁跨县域变更建设地点。
项目建成投产前,除同一集团内部调整或在当地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外,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和股东持股比例,坚决杜绝项目倒卖行为。同一集团内部调整投资主体的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在当地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的,并网前须向电网公司提供加盖县级政务服务部门公章的股权登记材料证明100%控股关系。
独立储能项目列入省级建设计划后,应于9个月内实质性开工、15个月内并网,逾期未开工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单体项目可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长不超过6个月。
此外,独立储能项目应当满足涉网性能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指令,支持额定功率范围内连续平滑调节,可精准响应调峰、调频、顶峰等调度指令。鼓励已批复拟建、在建或投运的2小时独立储能等项目在装机功率不变、具备建设或改造条件情况下开展增容改造,增加电能量存储规模,将实际储能满功率放电时长提高到4小时以上,进一步提升顶峰能力。(记者 吴 温)(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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