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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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纠纷实务中,民刑交叉情形十分常见,其中借款人因涉嫌与借贷无关的其他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后,民事借贷纠纷是否应中止审理,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那么,借款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与其相关的民事借贷纠纷,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何种情形下需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曹妃甸某银行诉迁西某商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借款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民事借贷纠纷是否中止审理,核心看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若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即便借款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民事借贷纠纷也不应中止审理,应继续推进;若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未审结,则应中止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迁西某商贸公司(借款人)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曹妃甸某银行与迁西某商贸公司、唐山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曹妃甸某银行与迁西某商贸公司、唐山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曹妃甸某银行向迁西某商贸公司发放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唐山某公司以相关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迁西某商贸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曹妃甸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诉讼,要求迁西某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唐山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过程中,唐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立案侦查,迁西某商贸公司、唐山某公司据此抗辩,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继续处理。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该抗辩,裁定驳回曹妃甸某银行的起诉,曹妃甸某银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是“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认定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核心看主体是否相同、基本事实是否竞合,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不同、基本事实无关联,即便存在关联也不应中止审理,这是“刑民分离”原则的核心体现,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以刑事程序干预民事纠纷。

据此,本案中,董某某涉嫌的刑事犯罪系其个人行为,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是董某某个人,而民事借贷纠纷的责任主体是迁西某商贸公司、唐山某公司,二者主体不同;且董某某的犯罪事实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履行无关,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应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周军律师提醒,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是否中止,核心看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形时,应积极举证证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无关联、无需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维护自身债权。遇到民刑交叉案件审理、借贷纠纷中止认定、债权维权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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