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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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豆包AI生成)

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生鲜水果,由案外人团队为其提供店铺运营、商品推广、对接货源等。2025年5月,陈某按照案外人要求将苹果货款转入A公司员工个人账户,A公司收款后直接向陈某店铺的终端消费者发货。后因苹果出现烂果、缺重、破损等问题,陈某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赔偿退货款、平台罚款、快递异常扣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505.21元。A公司辩称,其仅受案外人指示代为收款、代为发货,与陈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案外人在交易中为陈某提供店铺运营、商品推广及媒介撮合服务,双方成立服务及中介合同关系。陈某与A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直接进行磋商,但陈某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收款后分拣打包并完成发货,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合意,符合买卖合同法律特征,应当认定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作为出卖人,对货物重量、品质等负有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发货时货物符合约定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因商品破损、缺重、包裹异常、快递未送达等出卖人原因导致的退款,由A公司承担;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产生的退款,不予承担。生鲜水果坏果、烂果损失成因无法查清,结合商品易腐易损特性、经营风险及双方举证能力,酌定由双方各负担50%的责任。陈某主张的平台罚款、快递异常扣费等,未能证明与案涉交易存在直接关联,依法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A公司退还陈某货款6954.75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电商新业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店铺代运营+供应链代发货”已成为电商领域的主流交易模式。此类交易多由第三方运营团队居中撮合、传递指令、指定账户,导致实际供货方与网店经营者之间呈现“不见面、不磋商、无书面合同”的特点,一旦发生质量瑕疵、批量退货等纠纷,供货方常以“仅代收款、代发货”“未直接沟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致使网店经营者与终端消费者维权陷入困境。本案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剥离交易外观、直击法律本质,准确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了责任归属。

穿透式认定法律关系,核心在于去形式、重实质、看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案外人仅提供运营服务与媒介撮合,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A公司实际收取货款、掌控货源质量、组织终端发货,系案涉交易的真实出卖人。本案未机械以“无书面合同、无直接磋商”否定合同成立,而是紧扣“支付货款—交付货物”这一买卖合同核心权利义务,依法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坚守了契约严守与交易安全的司法底线。

另外,在电商代发货模式下,网店经营者不直接接触货物、举证能力相对较弱,供货方则直接管理仓库、控制分拣与包装流程,距离证据更近、举证能力更强。本案据此将货物重量、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出卖人,符合公平原则与证据规则。同时,充分考虑生鲜水果易腐易损、坏果成因复杂的客观属性,在双方均无法完全证明损害成因时酌情分担损失,既不片面加重供货方责任,也不让经营者独自承担全部经营风险,有效维护诚实信用、可预期的市场经营秩序。

新业态新模式下,广大电商市场主体更应强化规则意识、坚守诚信底线。网店经营者即便委托第三方代运营,仍应对商品质量、货源资质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不放任经营、转嫁风险;供应链供货方只要实际收取货款、组织发货,即应依法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不以“代发”“代收”为由逃避法定义务;第三方运营服务方应当清晰界定服务边界,如实披露交易主体、收款账户等关键信息,不刻意模糊法律关系、损害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