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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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责任险是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常用方式: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保全行为担保,若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那么,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险人担责后,哪种情形下可向申请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常某某追偿权纠纷案》中明确:

保险人担保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能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对保险人而言,若认为保全申请人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免除其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进而确定一旦承担诉讼保全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保全申请人的追偿权得以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诉讼保全责任险兼具保证担保与责任保险双重法律关系,保险人追偿权需满足以下法定情形:

1. 申请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核心情形)。

若申请人投保时故意隐瞒关键事实、伪造证据,或诉讼中缺乏合理依据仍申请保全,构成恶意保全或重大过失,保险人赔付后可依法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常某某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恶意诉讼等行为,仅以“败诉”主张追偿,法院不予支持。

2. 申请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人已依法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保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自始无效后,赔付方可基于担保关系追偿;未行使解除权的,无权主张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常某某未如实告知,亦未解除合同,不符合该情形。

3.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合法有效的追偿情形。

保险条款可约定申请人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擅自撤诉等行为导致保全错误的,保险人有权追偿,该约定需不免除保险人法定责任、不加重申请人义务,方为有效。

4. 损失超出保险责任范围或属于免责情形。

若保全错误损失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或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如申请人故意犯罪),保险人赔付超出部分或免责范围内损失后,可向申请人追偿。

本案驳回追偿权的关键的是: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常某某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与保险公司的担保追偿权相互抵销,故保险公司无权单独主张追偿。唯有保险合同无效、被解除,或申请人存在恶意/重大过失等情形,追偿权才不受抵销限制。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保全责任险的追偿权有明确法定边界,保险人需举证申请人过错并依法行使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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