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网络,是现代公民维持基本生存与生活的基础公共保障。在土地征收拆迁领域,断水、断电、断网,以切断民生刚需的方式变相逼迫群众搬迁,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政行为,也是典型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与行政乱作为。毕节市某府毕政复(2025)22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织金县某府案涉断水断电断网行为作出违法确认,这份法律文书撕开了重点项目征拆中 “以工程之名,行逼迁之实” 的现实样本,为审视基层征收治理、防范行政权力异化、守护群众基本权利,提供极具新闻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观察切口。
案件事实:重点项目征拆之下,借 “线路迁改” 实施民生断供
该案中,李某、李某某、李某三户群众房屋被划入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第六批次工业用地征收范围。土地已经过省级某府批复征收,织金县某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但征收机关与三户既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并未落实到位,尚未完成法定的 “先补偿、后搬迁” 前置程序。
自 2025 年 7 月起,案涉区域先后发生断水、断网、断电:2025 年 7 月 3 日清表施工造成供水中断;7 月 15 日通信企业切断网络;8 月 23 日依据乡镇发布的停电公告实施断电。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在行政复议答辩中抗辩,断水断电断网系 “五线迁改”、消除施工安全隐患、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属于工程施工行为,并非针对群众的逼迁行政行为,不是违法行政。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该次水、电、网络中断,源于县级某府专题会议对光缆、强电迁改作出统一部署安排,由乡镇组织,供电、通信企业具体落地实施。虽然对外包装为工程迁改,但客观发生在征收协商僵持、未签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关键时间节点。行政复议最终认定:织金县某府作为征收主体,对断水断电断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行为违法;因案涉房屋已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被拆除,客观上已不具备恢复通水通电通网的现实条件,对恢复供应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暴露出一类值得警惕的现实套路:部分地方在征收遇到协商阻力时,不运用法定程序,不走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治路径,转而借用工程迁改、清表施工、安全隐患等名义,间接切断居民生活基础保障,用 “软强制” 给被征收群众制造生存压力,迫使群众在补偿谈判中妥协让步。暴力强拆容易受到各方监督,而断水断电断网这类软性逼迁,往往披着工程技术的外衣,隐蔽性更强,却同样直接冲击群众生存权益,属于发生在老百姓家门口的不正之风。
法理辨析:为何 “借工程名义断供逼迁” 依然难逃违法评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坚持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同样划定红线: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法律禁止的核心,不在于断水断电断网的外在名义,而在于行为的目的与效果:行政机关不能以切断居民基本生活资源,作为施压群众、实现搬迁目的的手段。实践中确实存在因真实线路老化、重大安全隐患、合法工程迁改需要临时停水停电的情形,但合法的工程迁改与变相逼迁有清晰边界。
其一,目的边界。真正的工程迁改,应当平等覆盖整片区域,不能精准聚焦于尚未签约的被征收户;不能将工程施工变成化解征拆谈判僵局的工具。
其二,保障边界。即便确需临时中断水、电、网络,行政机关必须同步落实替代保障方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不受颠覆性影响,而不是简单将群众置于无水无电无网络的生活困境中。本案中虽然当地称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但并未有效保障群众完整的日常生活,未能抵消断供带来的生存压迫。
其三,程序边界。土地征收有完整法定链条:协商签约不成,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充分落实补偿安置,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可以绕开整套法定程序,用切断民生资源的方式倒逼群众搬离房屋。
值得注意,本案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行政复议机关参照适用该条例的立法精神作出裁判。这释放重要信号:“禁止断水断电逼迁” 的法治精神,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不能以集体土地没有完全相同法条文本为由,规避对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保护。
不少地方产生认知误区,认为断水断电是供水供电公司的企业行为,某府不用担责。但该案复议决定厘清责任逻辑:如果断水断电断网源于某府征收工作的统筹部署、专题会议安排,行政机关指令、推动公用企业实施断供,改变群众与公用企业之间服务关系,实际服务于征收搬迁目标,那么法律责任就归属于作出安排的行政机关,不能把公用企业推到前面充当 “挡箭牌”,以此免除某府的行政责任。
治理透视:断水断电断网逼迁,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的典型表现
不正之风,不只体现在吃拿卡要、收受财物,在基层征拆领域,公权力程序异化、漠视群众生存权益,为推进项目简化法治流程,同样属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不正之风。
第一,它侵蚀公民生存权与居住权。水、电、网络已经不是简单生活便利,是当代人基本生存条件。断水难以做饭洗漱,断电无法照明取暖,断网阻断对外沟通、就医求助、信息获取。群众房屋还没有被拆除,但是居住功能被彻底剥夺,被迫流离失所。这种 “不拆房,先断家” 的软暴力,对普通家庭尤其是老人、少数民族家庭伤害直接而深重。
第二,它消解法定征收制度设计。“先补偿,后搬迁” 是征收制度的基石。制度设计本意,就是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优势地位胁迫被征收人。断水断电断网逼迁实质上绕开协商、补偿决定、司法强制执行整套法定路径,用生活胁迫替代法律程序。长此以往,征收补偿谈判不再基于公平财产价值,而是比拼谁更能承受生存困境,公平补偿原则被架空。
第三,它扭曲发展与法治的关系。重大产业项目、民生工程,初衷是造福地方群众,但发展绝不能以突破法律底线、牺牲个体群众合法权益为代价。部分基层存在 “重进度、轻程序,重项目、轻权利” 的错误政绩导向,把项目按期落地当成第一目标,把法律程序、群众权益当成可以灵活变通的次要环节。这种政绩观之下,就容易滋生各类变相逼迁手段。
第四,它放大基层矛盾,增加社会治理成本。断水断电断网并不会真正化解征收矛盾,只会将矛盾向后推移。群众被迫走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之路,消耗行政、司法资源,也消耗群众时间精力。即便项目推进完成,但群众的权益损害、心理对立已经形成,给基层治理埋下长期隐患。行政复议确认行为违法,只是完成合法性评价,但房屋已经拆除,原状无法恢复,群众实际损害的弥补,还需要后续赔偿、补偿安置实质化解争议,纠错不能止于一纸法律文书。
现实启示:以刚性监督,铲除变相逼迁的生存土壤
毕政复(2025)22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价值,不止于个案确认违法,更在于对基层征收工作的警示,为治理同类不正之风提供方向。
一是压实行政机关源头意识,破除 “名义合法化” 的变通思维。应当明确:无论冠以 “线路迁改”“安全排险”“工程施工” 何种名义,只要实质上以切断水、电、网等生活资源,作为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手段,均属于违法行政。在征收范围之内,确需开展管线迁改工程,必须区分工程需要和征拆施压,对仍在居住的住户,必须落实临时替代保障,不能借工程手段变相解决征拆难题。
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 “探头” 作用。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应当继续聚焦群众身边行政乱作为。对于断水、断电、断网、断路这类发生在基层的软性逼迁行为,要准确识别行政机关的幕后推动责任,不能以属于企业施工行为为由拒之门外,通过个案纠错,反向倒逼征收机关规范程序,倒逼基层摒弃简单粗暴工作方式。
三是健全纪法衔接机制,打通从 “确认违法” 到责任追究的闭环。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不能止步于法律评价。针对群众身边这类不正之风,需要建立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通道。对为追求项目进度,授意、安排实施变相逼迁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规依纪开展调查处置,纠正 “只纠错、不追责” 的现象,让违法行政付出应有代价,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完善被征收人权利保障指引。广大群众应当知晓法律底线:只要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没有生效补偿决定,房屋仍属于合法居住状态,行政机关无权通过切断基本生活资源逼迫搬迁。遇到断水断电断网,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视频、公告、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向公用企业报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用法律武器抵制软暴力逼迁。
结语
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重大项目建设、土地征收,本质是公共利益与个体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只能依靠法律程序、公平补偿来实现,而不能依靠切断群众生存基础来达成。断水断电断网式逼拆,披着工程外衣,伤害群众切身利益,是必须纠治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
毕政复(2025)223 号复议决定告诉社会一个朴素道理:即便是重点项目,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把普通群众置于无水无电无网的生存困境。一纸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是法治对行政权力越界的及时叫停,而真正的治理成效,更在于推动基层征收回归法治轨道,让每一位被征收群众,都能在程序正义之下获得公平补偿,让 “先补偿、后搬迁” 不再仅仅写在法条之上,而真正落到乡土大地的每一户百姓家中。(原创图文,可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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