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十余年的孙国先在朋友弟弟家高空作业时,不慎从12楼坠下,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后,他的妻子致电华商报,称丈夫是被朋友周东方叫去帮其弟安装空调坠亡的,“未收取一分钱人工费”,可事发后对方却推卸责任;而周东方却委屈地表示,虽与死者是朋友,但活儿是“包给他的”,并非免费,且早在今年4月已付清了全款。

妻子:被朋友叫去为其弟装空调

丈夫从12楼坠亡

居住在西安市灞桥区的孙国先妻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丈夫今年近50岁,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十多年了,高空作业经验丰富、安全意识高,从未出过事,但今年7月29日下午,被朋友周东方叫去为其弟安装空调时,因室内人员配合严重失误,致其从12层坠下身亡。

“当天中午,丈夫的车辆限号,朋友周东方专门来到我家里,请丈夫去给他弟弟家安装空调。碍于多年情谊,丈夫无偿前去帮忙,未收取一分钱人工费。去后,按道理高空作业需要室内人员配合拉紧安全绳,可周东方在室内未把安全绳拉牢,造成了防护不到位,致使丈夫失去保护,从楼上坠落。”孙国先妻子说,“一直以来,丈夫都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本是好心帮忙,谁想竟酿成如此悲剧,令整个家庭陷入巨大困境。主动邀约人的周东方,既是朋友,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过错方,于情于理,都应当主动慰问家属,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可至今不闻不问,一味推卸责任,让家属十分寒心。”

孙国先妻子说事发地毗邻港务大道与世博中路,但事发过程却被周东方否认。

8月10日,周东方表示,他与孙国先确系朋友关系,但并非免费请其安装,而是由其弟委托将空调的活儿“包给他的”,并在4月下旬用微信转账付清了全款6300元。

周东方告诉记者,空调早在4月时已经安装了,事发当天是请孙国先去“调试、充电、开机”。当时他在室内拉着安全绳,而孙国先腰间绑着安全绳在室外作业。对于事件是如何发生的,他表示,空调外机很重,是放在室外台子上的,当时他在室内,具体不清楚孙国先是怎么掉下去的,估计可能是“把空调外机搬掉了”,结果“空调外机把他挂下来了”。

调查:警方排除刑事案件

死者朋友称给了家属5万元

周东方回忆,事发一瞬间,绳子的力量很大,直接将他拽到窗子跟前,“手心里火烧一样疼”,当时,仅听见孙国先‘啊’了一声。”出事后,他赶紧打120并报了警,但最终没能挽救回孙国先的生命。

就死者家属的指责,周东方称,出事后头一天自己就去了孙家,并已借钱给了家属5万元。对于称自己“推卸责任”的说法,他表示无法认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8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国际港分局广运潭派出所开具的《公民死亡证明书》显示,经该局调查,该起死亡事件不具有机械性损伤致死的特征。该所《调查意见告知书》称,经过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初步尸检等工作后,没有证据证明系刑事案件。

律师:事件中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是关键

这件事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表示:“孙国先与周东方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定性,直接决定了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根据司法实践,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如完全符合义务帮工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越岭认为,此次事件若属义务帮工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作为帮工人,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十余年,属资深从业者,对高空作业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同时,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构成重大过失。在类似案件中,法院普遍会以安装工因未系安全绳、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坠亡,判决其自担65%甚至95%的责任。

“若属义务帮工关系,此次事件的被帮工人周东方可能承担约5%-15%的次要责任;若被认定为承揽关系,作为定作人,周东方如未审查孙国先的高空作业资质,可能构成选任过失,承担5%-15%的赔偿责任;如被认定为雇佣/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方,如果未尽到提供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黄越岭表示,如果死者家属称“未收取一分钱人工费”属实,可能会被认定为无偿帮工,此时周东方作为被帮工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周东方称“4月已付清了全款”属实,则更倾向于承揽关系的特征。至于事件中的业主或购买方,如若未对安装过程进行指示或干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死者家属全面收集证据,其中包括孙国先与周东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双方关系的性质;同时查明孙国先是否持有高空作业证——这直接影响周东方是否存在选任过错的认定,若周东方或相关方存在违规用工、缺乏安全资质等问题,可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注:文中孙国先、周东方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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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事件的国内案例,主要分承揽关系、雇佣/劳动关系与义务帮工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划分也不同;如果认定为承揽关系,则安装工自担主要责任;如果认定为雇佣/劳务关系,接受劳务方须承担主要责任;而义务帮工关系,则需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刘文祥说。

■广西南宁空调移机坠亡案

广西南宁市谢某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多年,受韦某委托为其咖啡馆移机,作业时不慎从三楼坠落身亡。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认为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多年从业经验,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攀爬作业,对自身损害具有直接、重大责任;而韦某未认真核验谢某资质,存在选任过错。故最终判决谢某自担95%的责任、韦某承担5%的民事责任。

■广西桂平空调安装坠亡案

广西桂平市郭某在该市某商贸公司购买某品牌空调一台,并支付货款2370元,其中包含安装空调的费用。后无安装家用空调资质的人员黄某某到公司领取空调机为郭某安装,安装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至一楼地面,当场死亡。黄某某系某维修店安装工,按工作量计酬。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因黄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承担65%的责任。

■山东临沂空调安装坠落受伤案

山东临沂闵某系安装公司职工,在安装空调时因安全绳松动脱落坠楼重伤。

法院认定闵某与安装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安装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闵某作为有高空作业资质的个体,操作不当导致安全绳松动,自身也有过错,遂判决安装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闵某自担20%。

■广西柳州空调安装坠亡案

广西柳州赵某受韦某邀请共同为业主安装空调,未佩戴安全绳,因踩踏的防盗网陈旧性断裂,从8楼坠亡。法院审理认为,制冷工程公司派单仅指定韦某,将辅助人员的选任放任给韦某自行安排,且向韦某支付包括赵某在内的共同劳务对价,故认定赵某与制冷工程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定作人承担选任过错的补充责任。最终以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踩踏不具有承重功能的防盗网,判赵某自担70%责任;制冷工程公司未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承担20%;韦某因私自招揽无关人员、未对赵某的不安全行为提醒制止承担10%。

刘文祥指出,定作人是指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主体。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即便认定为承揽关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内蒙古租客房东选任过失一案,因工人徐某未戴安全绳更换空调外挂机从6楼坠亡,法院即认定租客赵某、房东郝某作为共同定作人,未对承揽人资质进行审查,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存在指示选任过失,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死者徐某一方自行承担85%的责任。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