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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管理中心,各处室: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已经2026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统一业务标准,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业务运行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业务办理,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县管理中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住房公积金局)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市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办理及查询渠道统一为:

(一)线上渠道: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

(二)线下渠道:各市县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符合本省规定的提取条件,依照规定的流程向市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二章  提取范围、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  提取范围

(一)缴存人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根据政策调整,提取范围相应变更):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住房的;

5.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6.不可预见灾难的;

7.因大病致困的;

8.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缴存人所有的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及政策性住房等住宅性质的房产,不含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的房产。

(二)缴存人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根据政策调整,提取范围相应变更):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离职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 职工家庭有我省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者贴息贷款的,只能就该套房办理购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原则上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但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等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开展的提取政策除外。

职工家庭在我省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者贴息贷款有逾期的,须结清逾期贷款本息额后,依规办理销户类提取。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有逾期的,不影响本条规定的适用。

第八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能够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  缴存人提交提取申请后,市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准予提取的,资金原则上划转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缴存人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已明确自筹资金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资金的,提取资金可转至开发商账户直接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合同未明确的,需提供补充协议明确资金支付安排。

第十条  提取业务材料齐全并经核查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办结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申请材料、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规性的,核查期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业务核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行为等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市县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佐证,申请人应当配合,因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核实的,市县管理中心可以驳回处理。对发现有违规提取行为的,应立即终止正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  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撤销房屋备案或取消购房交易行为的,须在三个月内主动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非直系亲属共有的房产,申请人按所占份额提取。

第十四条  缴存人子女购买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办理提取的,应优先提取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子女家庭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五条  本规程所指“直系亲属”,是指缴存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缴存人家庭”成员范围是指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指一个自然年度,按12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代办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非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代办公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三章  提取业务受理

第一节 购买商品住房

第十七条  缴存人购买新建住宅类商品住房的,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登记备案一年内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发票(提取资金转至开发商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无需提供);

(四)购房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五)购买外省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前一年于购房地已连续缴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购房地是指所购房产的地级市或者直辖市所属行政辖区;

(六)缴存人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七)购买拍卖住房的,还需提供拍卖房款专用票据或成交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

第十八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并使用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一次性全额付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

第二节 购买二手住房

第十九条  缴存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原则上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存在特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备案后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四)购房发票;

(五)购房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六)购买省外二手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前一年于购房地已连续缴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

(七)缴存人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八)购买拍卖住房的,还需提供拍卖房款专用票据或成交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

第二十条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按揭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全额付款的不超过购房款;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的,按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认定购房款和贷款金额。

第二十一条 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房产(该二手房)的,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临柜申请办理;按份共有的,按所占份额提取。

第二十二条 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缴存人家庭所购房产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有两个及以上家庭办理过该套房购房提取的,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临柜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缴存人及配偶任意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变更两次及以上婚姻关系,且不是该房产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的,需在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由申请人及配偶携带结婚证等材料要件共同临柜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家庭以现金方式交易购买二手房的或者部分产权交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所购二手房为家庭省内首套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所购二手房已办理住房贷款且该笔贷款已放款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所购二手房为家庭省内非首套住房且该套房产无住房贷款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核查过程中对业务材料、购房行为等存疑的,申请人需配合提供所购房产的购房交易流水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直系亲属通过转账方式代付购房款的准予受理。

第三节 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签订或备案一年内的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

(三)购房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提取资金转至开发商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无需提供);

(四)购房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五)购房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六)购买省外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前一年于购房地已连续缴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

(七)准购资格名单(无网签备案的保障性住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提取额度:按揭贷款购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全额付款的不超过购房款。

第三十条 市县管理中心在办理购买无备案的保障性住房提取业务时,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第四节 购买拆迁安置房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支付购买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自缴纳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日起一年内的缴款凭证;

(四)购房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五)准购资格名单;

(六)购买外省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前一年于购房地已连续缴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

第三十二条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拆迁安置协议与购买住房协议分开签订的,所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的总价扣减被拆迁住房价值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管理中心在办理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业务前,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拆迁安置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第五节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三十四条 缴存人家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应当分别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存在特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建修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三)建造、翻建、大修外省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大修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本人或配偶在建造、翻建、大修前一年于房屋所在地已连续缴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

(四)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提取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且已在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建房支出且不超过1800元每平方米;大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大修支出且不超过900元每平方米。

建造、翻建建房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提取额度;自建房加建的,按不超过加建建筑面积计算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不动产权证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鉴定报告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书发证已满一年,发证机关作出延期决定且建房人未办理过该自建房提取的,可自延长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同一套自建房加建的,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扩建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以同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大修提取的,两次办理间隔不得少于十年;该套房产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破损,需要大修的除外,不得就同一套房产以不可预见灾难重复申请提取。

第六节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缴存人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有效期内按年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偿还或者提前偿还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2.省内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提供近三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流水凭证;

3.借款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4.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购房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签约(按月划扣):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2.借款人配偶签约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3.所购住房为保障性住房且借款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三)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按月划扣):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2.借款人配偶签约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四)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2.近三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流水凭证;

3.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材料;(首次办理提供)

4.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提供)

5.偿还省外住房商业贷款的,还需提供购房前一年内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房地的证明材料之一:有效户籍证明材料、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参缴材料(首次办理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前一年于购房地已连续缴满半年住房公积金,且已转移接续至我省的,无需提供;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放款并偿还的外省商贷可不提供本项材料;

6.借款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7.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购房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五)偿还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约定提取签约(按月划扣):

缴存人偿还本省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按月约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2.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提供);

3.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材料;(首次办理提供)

4.借款人配偶签约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5.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购房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提取额度

(一)偿还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的还贷本息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暂不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二)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二手房商业贷款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的,按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认定购房款和贷款金额。可提取月还贷额按“认定的贷款金额÷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金额×月实际还款额”计算;

(三)购房贷款金额含车位贷的,按剔除车位贷后的贷款金额与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金额比值×实际月还款额,计算可提取额;

(四)缴存人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提取业务,近三个月无逾期的,可提取本年还贷本息额;近三个月有逾期的,仅能提取本年已使用自有资金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如在申请提取前已将逾期款项全部结清,可提取全年还款额。

(五)缴存人本年尚未足额提取已还贷款本息额的,可在该自然年度内申请差额提取。

第四十条 缴存人提供的偿还贷款本息流水凭证应加盖银行机构印章。

第四十一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对冲或约提业务的,当年不得再办理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已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当年不得再办理该笔贷款的对冲业务。

第四十二条 缴存人本年已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后,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签约次年生效。

第四十三条 缴存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用自有资金偿还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签约、偿还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约定提取签约,协议签约成功次月生效,并根据实际还款金额,系统每月自动划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至申请人指定银行卡账户。

第四十六条 住房商业贷款总额含车位(库)贷款的,或业务材料中载明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超出购房总价的,不予办理偿还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

第四十七条 住房商业贷款核定的贷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偿还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业务。

第四十八条 缴存人家庭同时存在贴息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的,仅能申请办理贴息贷款的约定提取签约业务(同一套房除外)。

第四十九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为该笔贷款所购房产的产权人;缴存人离异后,申请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非借款人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债务归属的离婚协议(民政盖章)或者法院判决书。

第七节 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第五十条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人租住本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本省的住房公积金。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房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4.租房人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5.租赁合同到期未按时续签的,提供本年度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签约:

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方式约定提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月方式约定提取。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2.《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表等登记备案材料;无法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

3.租房人配偶签约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4.家庭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申请增加提取额度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5.缴存人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在非缴存市县租房的,还需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6.缴存人为低收入人员,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实际房租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员认定材料;

7.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额上限2倍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第五十一条 提取额度:

(一)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给予提取。

(二)租赁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

1.缴存人每月提取额度以实际租金支出为依据,且不超过规定限额;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月/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月/人;

2.我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3.我省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4.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夫妻双方办理的,指定一方增加最高提取限额。

第五十二条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租赁非公共租赁住房的,多人租住同一套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租金转账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

第五十四条 因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零或个人银行收款账户异常无法划款的,不再补划;缴存人可在划款失败的本自然年度内申请办理差额补提业务。

第五十五条 缴存人同时办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

第八节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五十六条 本省老旧小区(含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申请提取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含电梯建设费用分摊比例);

(三)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加装电梯住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五)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六)子女、子女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提取额度

(一)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未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分摊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

(二)加装电梯小区已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建设费用扣减当地财政奖补标准资金后的个人分摊费用。

第九节 不可预见灾难

第五十八条 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本省内自住住房受损,并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人应于职能部门下发核准受损名单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

(三)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第五十九条 业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应当提供房屋受灾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节 因大病致困

第六十条 缴存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大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缴存人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当年度或次年度内申请提取。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患者为缴存人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

(三)患者为缴存人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等关系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提取额度:缴存人家庭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节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第六十二条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物业费后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之和足够偿还3个月贷款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内的任意一套自住住房(不含自建房以及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物业费。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三)联网未获取合同备案时间的,还需提供购房备案合同;

(四)联网未获取房产登记时间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五)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能获取房产、身份、婚姻信息的,可签署《物业提取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办理。

第六十三条 提取额度: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费收费标准(元/㎡月)×12(月)。

其中,物业收费低于2元/㎡的,统一按2元/㎡(含公摊水电费等,下同)核定;物业收费在2元/㎡-4 元/㎡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系统核查到的该小区实际收费标准核定;物业收费高于4元/㎡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4元/㎡核定。缴存人家庭每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节 离休、退休提取

第六十四条 缴存人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且个人账户状态封存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零材料办理;

(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联网查实退休信息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提取额度:账户全部资金及销户利息,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十六条 女工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社保未缴满年限无法提供退休证明材料的,可签署《退休提取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办理。

第十三节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十七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状态封存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一至四级残疾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三)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第六十八条 提取额度:账户全部资金及销户利息,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十九条 缴存人已取得一至四级残疾证的,可签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办理。

第十四节  出境定居

第七十条 缴存人取得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且个人账户状态封存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出境定居签证或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提取额度:账户全部资金及销户利息,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十二条 缴存人已取得出境定居签证或公安部门注销户籍证明材料的,可签署《出境定居户籍注销提取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办理。

第十五节   离职提取

第七十三条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外省户籍)或12个月以上(本省户籍),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个人账户状态封存的,可销户提取。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不提供);

(二)户口簿(外省户籍提供)。

第七十四条 提取额度:账户全部资金及销户利息,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十五条 能共享到缴存人户籍信息的,可签署《离职提取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办理。

第七十六条 外国人离职出境时,可凭护照、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十七条 港澳台职工返回港澳台时,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离职证明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节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七十八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该项提取业务时需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要件:

(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缴存人死亡证明;

(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

(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办理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十九条 提取额度:账户全部资金及销户利息,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八十条 线上办理仅限单人继承情形,且由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办理;多人共同继承的需线下办理。

第八十一条 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可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所申请提取的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

第八十二条 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可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所申请提取的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及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本规程内容适时调整。

第八十四条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及本省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制度进行惩戒和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程不符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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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编辑:邢思佳

审核:陈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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