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微山县公安局发布通告,为加强微山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遏制大排量摩托车行驶造成的噪音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交通安全和良好生活环境,微山县即将在城区范围内对大排量摩托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限制车辆的类型

排量在300CC(含)以上的摩托车。

限制通行的时间

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限制通行的区域

国道104(不含)以西、红荷路(不含)以北以南、滨湖路(不含)以东、微矿路(不含)以南的区域路段分时段限行,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除外。

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时间、区域内通行的,构成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施行时间

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