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中介纠纷案,给“跳单”认定划出了更清晰的边界。案件核心是:买房人看了房,最后却通过另一家中介成交,这算不算违约?法院的结论是——不算。
“跳单”认定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跳单”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实质服务;委托人利用了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绕开该中介人直接或通过他人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不能只看“换了中介”这个结果。
承办法官赵蕾进一步明确,跳单认定不只看是否利用了中介信息,还需审查主观故意——是否恶意逃避报酬。本案中,甲公司最终通过丙公司完成交易并支付了合理的中介服务费用,不存在恶意逃避支付报酬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跳单。
房源信息公开后,选择权在消费者手里
法院指出,涉案房源已进入公开市场,乙公司仅提供基础信息推介和带看服务。虽然乙公司确实将这套房源推荐给了买受人,但这并不影响买受人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同一房源信息。甲公司通过丙公司成交并支付报酬,与乙公司的服务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市场竞争逻辑。
这意味着,当同一房源被多家中介代理时,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价格更低、服务更优的中介。看房本身不等于锁定交易,基础带看也不等于实质服务。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恶意绕开中介、逃避应付报酬。
法官提醒:留存多渠道获取记录
法官同时给出务实建议:消费者如果发现不同中介代理同一房源,应尽量留存各家机构聊天记录、房源链接等对该房源的推介记录,以证明自己获取信息的合法多样渠道。更换中介应基于服务质量或价格优势,而非恶意逃避报酬。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石,也是法律的原则和要求。法官提醒,切莫为了贪图小利,在接受了首家中介的实质服务后,私下绕开中介与房东直接签约。这种“跳单”行为最终还须补交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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