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李丹

近日,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明确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会员费最高预收额度。

记者5月13日从四川省民政厅了解到,今年2月1日,四川省民政厅、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的《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全力守护好老人的养老“钱袋子”。

“我省制定的《暂行办法》,旨在杜绝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或养老诈骗等现象发生,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目前整体推进情况良好。”民政厅养老服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养老机构打着“养老服务”的幌子,以返本付息或以高额回报诱导老人办理大额会员卡、预付卡、贵宾卡等方式,骗取老年人养老钱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致使不少老人养老钱被骗,遭受重大损失。

据悉,《暂行办法》界定了预收费用定义以及会员费、服务费和质押金三种主要预收费用类型。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收费问题,《暂行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必须具备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已投入运营、机构征信良好等方面条件。特别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预收服务费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水电费等费用,预收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且金额不得超过应交月服务费的12倍。严禁养老机构向未入住人员提前收取服务费。

预收质押金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可向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质押金,但其费用不超过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6倍。其中,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此外,《暂行办法》还建立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服务费、质押金以及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民政部门将会同公安、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