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周某被罚!未取得许可证私自驯养繁殖“石金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梅州周某被罚!未取得许可证私自驯养繁殖“石金钱”

无证繁育石金钱龟?罚!

2023年6月8日,梅县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移送的一起非法养殖案件,案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黄喉拟水龟(俗称石金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关证据显示,南口镇居民周某涉嫌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养殖了一批黄喉拟水龟。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随即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审查周某提供的购销合同,并对其进行详细询问,确认周某于2020年从佛山市某龟场购入黄喉拟水龟幼苗用于个人养殖,期间并未进行任何销售活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队长

沈伟荣

经查明,当事人周某所持有养殖的黄喉拟水龟来源为佛山某龟场人工繁殖养殖的,该养殖场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属合法养殖,而周某在没有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养殖黄喉拟水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石金钱”,被公安查获时还有66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执法人员表示,黄喉拟水龟(俗称石金钱)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周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驯养黄喉拟水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梅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队长

沈伟荣:

鉴于当事人所养殖黄喉拟水龟来自合法养殖场,且能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1000元,没收66只涉案黄喉拟水龟。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提醒,若想要养殖(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务必要核实相关养殖经营企业(户)是否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等行政许可证和专用标识,以确保其具备合法养殖经营资质。

如何办理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企业(个人)可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1400007208234D3440117055003”)按照指南进行办理。

也可以准备好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或经营地所在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线下申请。

若有疑问,可咨询梅县区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股,电话:0753-2589162。

无证经营海马干制品?违法!

梅县区某药店的药房主管平日里负责药材采购。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自己备货时购买的200克作为中医药材的海马制品,竟让她陷入了法律责任的漩涡之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队长

沈伟荣:

经查,当事人售卖的海马是其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网络平台从深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的,共购买了200 克,其中规格大的100克,小的100克,在2021年2月22日至3月11日期间,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经营售卖,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时大小海马还各有36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1年2月5日,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海马属所有种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队长

沈伟荣:

该药店没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海马的行为违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2日在平台购买后主动向相关部门咨询过办证事宜,期间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于2021年4月28日办理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野外种群”,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体及其制品,实施标识管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梅县区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股股长

赖春涛:

我市自2023年4月21日起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不再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展示场馆除外),目前还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仍可使用。

市场经营主体需依法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未依法取得专用标识的,不得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市场经营主体如何申领专用标识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两起案件,虽然情节各异,但都凸显了一个共同的主题——野生动物保护。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与繁衍,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捕猎、贩卖、养殖野生动物的活动。每一份对自然的尊重与呵护,都是我们对未来负责的体现。

知识小链接:

它们都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梅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