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记者了解到,3月1日起,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从农村居民扩大到全市户籍人口,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上海市从1979年起在全国率先推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据统计,自1979年以来上海市共少生约700万人口,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当前,上海在转型发展中面临着户籍人口生育水平过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结构型矛盾突出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以及中央、国务院有关意见的要求,调整完善上海市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对上海市生育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修正案(草案)》对《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同时,删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前,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张梅兴介绍,是否属于"二孩"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即3月1日出生后的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将被认定为二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