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性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确定,是现代社会对女性发展的最合理的路径选择,也是对女性权利最有效、最便捷的维护手段。考虑到女性的生理条件、身体条件以及对人口生产、家庭劳动的贡献,社会还必须在平等竞争、公正分配的基础上,建立补偿公正制度。

女性权利主要表现在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法律权利、教育权利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在各个领域实现女性权利的平等、自由和公正。而女性权利的平等、自由、公正等的追求,仅仅靠女性自身的努力其效果是有限的,必须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平等权利的制度保障

女性的平等权利不是说要消灭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差别,而是指无论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差别如何,都应该享有其应得的基本权利。而要保障女性的基本平等权,必须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才能得以实现。

首先要通过制度安排确立女性的起点平等。制度的起点平等就是要通过法律和政策确保女性与男性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为生存权和教育权的保障。不论男女就应享受基本的医疗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护生命的延续。通过社会制度安排,如社会福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等来保证每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受教育权也是女性的最基本的权利,就需要从法律上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行,真正落实九年义务教育,保证每一个女孩子都能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

其次是通过制度确保女性的机会平等。即通过制度安排确立基本的社会权利、对于女性和男性同等对待,都有获得地位、权利和财富的同等机会。要通过制度和法律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劳动权,保障在工作中女性享有和男性同等的待遇如晋升的机会、福利待遇、退休制度。保障女性机会平等的权利,还必须设立程序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制度,保障男女在竞争的程序与规则的统一和一致,不能出现歧视女性的情况。从制度安排上,还要给女性基本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扩大女性参政的机会和条件,保障女性政治地位的平等。

通过制度安排保障的起点平等、机会平等是一种实质的平等、事实的平等,尽管只是社会基本权利的平等,也是男女平等的基本体现和重要途径。

自由权利的制度保障

现代社会对女性自由权利的保障主要是诉诸于法律,法律自由就是把女性生活自由、人身自由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自由转化为法律的权利,即自由的权利。

女性的人身自由的保障是制度安排的首要任务,主要体现在法律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现代社会女性解放的基本前提就是身心的解放,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女性最基本的生存权和生命权,保障女性的人身自由。同时,法律对于剥夺和限制女性人身自由的行为也给予相应的惩罚,这些规定对维护女性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自由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其次,婚姻自由也是女性权利之一,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从法理上对女性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保护。恋爱自由不但是对恋爱当事人的道德要求,也是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容许的恋爱自由的权利。另外,离婚自由也是女性合法权利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也就是说离婚是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

通过完善各种制度建设,维护女性的自由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女性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

公正权利的制度保障

公正是指社会阶层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合理确认,在社会分配领域内对女性公正权利的制度保障,是对男女平等权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女性权益得到最终确认的有效屏障。

首先,通过制度保障女性的合法所得。社会分配、利益分配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有经济利益的分配,也有政治权利、社会地位、社会荣誉等各个方面的分配,其主要形式是物质利益和社会权利两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要求劳动者在贡献这一标准面前充分发挥各自能力,并对其劳动贡献予以在社会权利分配上的确认。制度公正就是对分配结果的公平分配,按劳动贡献、社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当女性在制度提供的机会平等、程序平等的前提下,获得了一定的职业、职位,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应该给予合理的待遇和权益。这就要求在制度政策上确实保障同工同酬的权利的实现,此外,对女性通过劳动、技能、投资等各种形式的社会贡献,都应该依法给予保障。

其次,建立对女性权益的补偿公正制度。考虑到女性的生理条件、身体条件以及对社会人口生产、家庭劳动的贡献,社会还必须在平等竞争、公正分配的基础上,建立补偿公正制度。补偿公正不仅要对竞争失利者进行补偿,还要有对在社会竞争中总是处于劣势的女性权利进行补偿。

一是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暂时的失败者和无竞争能力者的女性,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进行利益补偿,这是对社会公正的第二次调节。分配的第二次调节旨在通过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生存权利和生活权利。

二是对参与市场竞争的女性不仅要给予同样的机会和规则,还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政策倾斜和法律保障。除要求用人单位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外,还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适应女性工作的单位规定用工比例,并通过奖惩的方式强制用人单位执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和劳动权的真正实施。

三是对待女性特殊时期的待遇和权利,也要人性化地处理和对待。考虑到女性在为社会哺育下一代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国家在制度和法律上,还应该明确要求女性产假的法定时间,这一期间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保持其与平时一样的工资待遇和相应津贴。如果条件容许,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度的规定,对婚育女性统一发放育婴补贴,以示政府和社会对女性特殊社会贡献的鼓励和支持。相信通过制度的补偿机制的建立,女性的合法权益会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实现。

对女性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确定,是现代社会对女性发展的最合理的路径选择,也是对女性权利最有效、最便捷的维护手段。

本文来自:中国妇女报

作者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倪愫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