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青海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正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6月26日,青海省公安厅发布信息称,青海省将于7月1日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户别由“城镇居民集体户、城镇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四种类型,调整为“居民家庭户口”和“居民集体户口”两种类型。

这一政策实施以后,将立即停止办理蓝印户口,对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持蓝印户口注销;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同时,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对现有的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是居民如果主动提出申请予以更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配合更换。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明、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的性质。

为了确保相关政策的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对现行的户籍以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的经济社会领域配套的政策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这其中规定不一致的已经进行了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