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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检察官的回访电话中

老李欣喜地说出了这个好消息

一起看似平常的民事申诉案件,却牵扯出一件离奇的房产继承纠纷。亡妻婚前房产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申诉者向检察机关递交民事监督申请书后又失去了联系,女方父母把求证情况的检察官当成了骗子... ...

看似波折的案件背后,却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能动履职、为民履职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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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的一天

男子王某来到石狮市检察院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递交了一份“特殊”的民事监督申请书

时间拨回到2020年······

王某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之一的陈某发现,王某已故妻子李某的名下有一套在石狮市的房产,购房合同、房产登记均系王某、李某二人结婚之后办理,李某去世后房产尚未分割。2020年3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王某对上述房产享有62.5%的份额,用于偿还王某所欠款项。

2020年8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

2012年12月

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2014年01月

案涉房产登记确权,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李某;

2017年12月

李某因死亡注销户籍。

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系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李某各享有50%的份额。

李某死亡后,其享有的50%份额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王某、李某父母、婚生子小楚继承,其中王某继承12.5%。因此,王某享有案涉房产份额合计为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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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因证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同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涉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100余万元已进入法院执行账户,即将进行分配。

于是,王某来到石狮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申请书,请求依法监督撤销法院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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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了

房产收款收据、通知单等四份材料的复印件

但无法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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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缠身,王某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书后,就失去了联系,也未能提供李某父母或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再加之,王某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房产权属,且未经核实,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难道,王某的监督申请

就这么不支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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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清事实

承办检察官运用网格化工作机制

和社区检察官工作平台

经多番查找,最终找到了李父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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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检察官哭笑不得的是,李父在接到电话后,以为是诈骗电话,没等检察官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检察官随后多次拨打,李父均不再接听。

时间不等人,2022年春节刚过,在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检察官直接登门拜访。

看到检察官登门,李某父母很是惊讶。待检察官说明来意后,李父显得十分气愤,他激动地说案涉房产是女儿李某婚前一次性全款购买的,他要将相关材料收集后提交给检察机关。

2011年10月

李某全款购买案涉房产;

2012年12月

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2014年01月

案涉房产登记确权,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李某;

2017年12月

李某因死亡注销户籍。

爱女过世后,伤心的李父李母就与女婿王某一家没有什么来往了,他们也一直认为案涉房产是由王某的家人使用和管理的,婚生子小楚平时跟着李父李母生活。直到2022年2月,检察官向李父了解案涉房产情况时,李父才得知。

“检察官,请你们一定要帮我们保住这套房子!”2022年2月,李父来到石狮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证明材料,言辞恳切。

在查找李某父母的同时,检察官同步向银行调取转账流水,向房产开发商调取房屋认购书、收款收据、交房通知等原件,房产开发商还出具了详细的购买情况说明,进一步补强了证据,证实该房产系李某婚前一次性购买,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真相就在眼前!

为防止因房屋拍卖款被仓促分配而导致的流转执行难问题,检察官及时与法院执行部门进行沟通,通报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法院执行部门决定暂不分配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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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证据足以证实案涉房产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原民事判决存在法定再审事由。2022年3月,石狮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2022年5月,法院裁定再审原案,并中止原案的执行。2022年10月,法院经再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系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李父、李母、婚生子小楚、配偶王某四人均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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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父母、小楚的继承份额

由原来的37.5%上升至75%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

涉案房产被退拍

老人和幼儿的房子保住了!

民事诉讼系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检察机关应居于中立地位。然而,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该案中,李父、李母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婚生子小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面对他们维权不能之痛,于情、于理、于法检察机关都应倾心助力解决弱势群体急难愁盼的问题,在能动履职、依法履职、为民履职中,有力维护司法公正,有效维护女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文案 | 荆国良 陈双美

编辑 | 新媒体工作室

初审 | 荆国良

复审 | 陈长沙

终审 | 陈清真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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