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类案同判”也是广大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追求,有时别人的房屋被强拆人民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判决强拆者赔偿损失,而自己的房屋被强拆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赔却处处受阻,陷入困境。“类案同判”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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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已试行。

《意见》共计十四条,对“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和方法、类案识别和比对、检索报告或说明、结果运用、法官回应程序、法律分歧解决、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等问题予以了明确。

《意见》的试行,大大提高了裁判的可预测性和司法公信力,对“同案不同判”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司法顽疾具有一定限制作用。但对于广大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依法救济权利,《意见》同样具有积极意义,“类案检索”也将成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得力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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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类案同判”初实践,被拆迁人终获“正义”。

王先生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房屋便遭到当地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事后当事人获悉当地正在推进“拆违”运动,王先生的房屋也在这次“拆违”运动中被当做“违建房屋”拆除。

但是王先生的房屋具备相关手续,并不属于“违建房屋”,于是王先生携带当初建房的手续找到社区,社区表示拆除系“误拆”,未来会为王先生重建房屋。

但转眼一年过去,房屋仍未得到重建,王先生再次找到社区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会重建,让王先生去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王先生无奈,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竟将王先生的起诉状退回。王先生不服,在起诉材料被退回多次后,向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经过检索调查,发现在当地还存在很多与王先生案件类似的案件,而且人民法院也已作出生效判决。律师帮助王先生重新整理起诉材料,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与起诉材料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最终受理了王先生的案件。

在王先生的案件中,其他遭遇强拆的居民都顺利起诉,人民法院正常审理并作出裁判,但是王先生却连立案都不能正常受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同案不同判、同事不同裁”状况。

此种司法不公现象此前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在过去,即使明知别人的案件胜诉,也很难直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但随着《意见》的试行,势必可以减少“同案不同判、同事不同裁”的发生。王先生的案件即是最好的证明,该案适逢《意见》试行,律师帮助搜集类案、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向法官提出类案参考意见,最终案件得以顺利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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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类案同判时代”将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终将实现。

在我国,人民法院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方法是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待决案件中,进而作出裁决,“前案”的审理结果,理论上说对“后案”没有约束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类似的前案和后案“同案不同判、同事不同裁”的情况。

但是对于类似事物应当得到相似对待也是人们最朴素最公平的追求,当后案偏离先前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时,当然会给人以有违公平正义之感。

《意见》正是在此背景下,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制度现状,在成文法体系下创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类案检索制度,强调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和对其他类案的参考,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随着《意见》的出台试行,“类案同判”正在成为现实。

“类案同判”也是广大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追求,有时别人的房屋被强拆人民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判决强拆者赔偿损失,而自己的房屋被强拆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赔却处处受阻,陷入困境。“类案同判”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

所以,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应当把握《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推进“类案同判”的重要契机,在依法救济权利的过程中通过搜集提交“类案”,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判。当然,类案的搜集、整理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掌舵”下方能准确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