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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河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从检18年来,先后获评“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2020年度优秀办案检察官”、河南省第五批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3次、三等功2次。2023年12月,获评“全国模范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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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宽(左一)就一起案件的审查思路、审查重点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同事们交流。

“他是赔偿了这次的粮食损失,可是我以后还要种地啊!他不清理河道,再发洪水时,我的庄稼还会被冲毁!”现任河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的冯海宽还记得第一次见到陈某时,陈某情绪激动,说着说着眼圈就红了。

“陈师傅,我们就是专门来实地了解情况的。咱有话慢慢说,你喝口水,别着急。”冯海宽边给陈某递水边安慰他。

陈某是冯海宽承办的一起土地侵权纠纷抗诉案的当事人。

刘某和陈某都是博爱县小底村人。刘某在该村承包了一处果园,由于地处山区,水利条件较差,为了储水浇灌果园,他在邻近的沙眼河河道里挖了一个大坑用来蓄水,并把挖出的砂石就近堆积在了河道里。2016年夏天,当地连下了几天大雨,山洪将堆积在河道内的砂石等杂物冲进了陈某承包的土地,造成1.8亩耕地里的庄稼绝收。

为此,陈某多次找到刘某交涉,让其赔偿损失、恢复土地原状,并将河道清理干净。交涉无果后,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刘某造成河道堵塞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陈某的粮食损失,但以沙眼河是由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为由,未支持陈某诉请刘某清理河道的诉求。

此后,陈某向焦作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焦作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抗诉条件,遂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诉请刘某清理河道的诉求是否于法有据。”为全面查清事实,承办该案后,冯海宽与同事赶赴博爱县,与该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现场实地查看、听取当地村委会意见,并到河道管理部门了解河道管理的情况。最终查明,沙眼河为自然形成的河沟,不属于河道管理部门管辖,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清理河道的民事责任。

“这里是山地,交通条件差,即使法院改判了,清理河道的成本也会很高,执行起来有很大困难……”与焦作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一同来到案发地后,站在布满乱石的案涉土地上,冯海宽指着周围崎岖不平的道路和陡峭的山坡,做陈某的思想工作。

“我不跟他和解,就是要争这口气!”陈某坚持要求检察机关对原审判决进行监督。

由于该案符合监督条件,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要使矛盾真正化解,最好还是促成双方和解。”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后,冯海宽又主动与河南省高级法院的主办法官联系,希望共同促成案结事了人和。

冯海宽的意见得到了主办法官的赞同。与主办法官一起,冯海宽第三次来到博爱县。但是,法检联手调解的过程并不顺利。陈某因不服气,始终坚持自己的诉求,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冯海宽与主办法官经研究提出了三种调解方案,其中之一是将陈某的该块土地与侵权人刘某的承包地进行置换。

由于调解方案都具有可行性,陈某也从中感受到了办案机关解决问题的决心和诚意,原本强硬的态度开始有所松动。

2021年5月,在冯海宽和主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就置换土地的调解方案达成和解。此后,在河南省检察院、博爱县检察院和河南省高级法院办案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这个结果我很满意!”和解协议达成后,陈某向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据悉,在双方置换土地后,陈某实现了尽快耕种的诉求,刘某也主动疏浚了河道,并已将洪水冲毁的耕地修复至可耕种状态,曾被抛荒的土地重新焕发生机。

(来源:检察日报·新时代检察英模榜 作者:刘立新 王天润)